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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461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摘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上)

 1927年11月28日,《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

第七条 一切豪绅、反革命派的财产完全没收。

 1928年1月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关于广州暴动之意义与教训》

“对于农民,便是公布命令,宣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完全归农民耕种,杀尽一切地主、豪绅,销毁一切田契、租约、借券,消灭一切田界,各村各区即日成立苏维埃政权。”

 1928年2月《中国土地问题与土地革命》

没收土地与财产

一、一切大小地主自耕农的私有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为组织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七、地主豪绅的私有财产以及一切反革命派的财产,一律无代价的没收。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无条件的取消,典指物一概无代价的发还农民。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

土地税收之征收

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①百分之十五;②百分之十;③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①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②、③两种。

 1935年4月,《约法十章——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第三十军政治部布告》

五、平分土地——土地是天生的东西,人人都应当有份,地主豪绅、发财人,将穷人的土地完全霸占去了,使穷人要在他们面前求拜一点地方安身,并还要任他们压榨。彻底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平均分配给贫苦农民,自耕自食。

(中)

 《三年来晋察冀边区的财政经济》(1947年7月7日)

边区成立以来,为动员群众参加抗战,高度增加生产,改善民生,实行减租减息,并指出,减租减息“是为了争取抗战胜利,相当的改善农民生活,使之能积极参加抗战工资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限制土地集中的积极办法之一;具有使中国生产力长足发展,从落后的中国变为进步的中国,完成中国民主革命的作用的意义”。因此,在1938年2月1日,边区便有了减租减息的单行条例,规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百分之二十五: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概不得超过一分”。这一条例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二五减租的执行当中,各地曾发生了非常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例如有的县份出租人把原有地租提高,以防减租而受损失;有的县份实行着四六分粮(出租人四,承租人六);有些地方因减租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佃户肥料、种子的帮助怠工,致影响土地的生产量,名为二五减租,而佃户所得实数还不足。此外关于地主收地问题,地主假“自耕”之名,而投机取巧者不一而足,或者在“转让”、“出卖”、“出典”的掩护下,进行着“收回土地”的阴谋,其次在减息问题上,债权人对债务人以违宪手段,仍维持原利率者不在少数,而质地贷款,债权人处置所质土地者不乏其人,这些都说明了“一分利的法令,还没有完全实现”。基于以上情况,边区政府于1940年2月颁布了“修正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第一,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第二,一律实物地租,并于收货时交付;第三,出租人未得租户、佃户、伴种户之同意,不得将耕地收回,转租,转佃,转伴种;第四,如有现扣利,高利贷,庄头,二东家等的剥削,应收刑事处分”。这一修正条例的基本精神,不但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最高原则,而且是遵照中华民国土地法及民主的基本精神而修正的,“它适应着粉碎敌寇‘以战养战’的阴谋,建立自给自足经济基础的实施方针的,并且它也是度过灾荒,安定民生的一个有力的法令。”(边正导报二卷五期“论减租减息的意义与执行问题”)

 1941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在经济建设部分,建设方针中提到,“我们是有远景的。比如地主和农民的关系:(甲)在苏维埃时已没收的土地不变更,未没收的不再没收,已经没收了土地和房屋的地主回来,由政府分给以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和房屋。(乙)出租土地给农民,只要地租不苛刻,政府不加以任何干涉。(丙)确定现管土地的所有权,准许典当或出卖。”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条: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分配区域(例如绥德、鄜县、庆阳),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东佃关系与债务关系加以合理的调整。

 1941年秋,《晋察冀边区的财政经济政策——彭真同志“晋察冀边区的各种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抗战四年来边区经济发展的趋势:随着整个政权的改革,我正在以各种形式和不同的速度摧毁着旧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创造着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边区的封建制度和势力已大大被削弱,“地租减少了原租的1/3”,“地主的经济地位和势力在迅速下降,数量也迅速减少。根据北岳区十二个县三十二个村(巩固区)在一九四一年的调查结果,原有地主一百九十六户,现在只有一百四十户。在原一百九十六户中只有一百一十四户保持地主地位,其余的三十九户在变为富农,三十四户变为中农,且有三户变为贫农。”“贫农日渐上升,据同一调查,贫农在战前有二,四七八户,现只有二,一五五户,有六八八户上升为中农,十二户上升为富农,有三户上升为地主,五户为商人,只有二十五户下降为工人和雇农。”“中农飞速增加,日益成为农村的中坚。原有中农一千六百七十六户,现增至二千四百二十三户。”“雇农的生活地位上升,数量减少:由二百五十四户减至一百五十八户。雇农的减少,是边区目前一般的趋势。原因是生活改善而变为贫农或中农。”“富农是一面增一面减的。原有富农三五五户,中有一二四户下降为贫农,廿八户降为贫农,而升为地主的只有九户。一般的说富农的地位在或多或少的下降。中农上升为富农的过程是迟滞的,这不但是由于战争的影响,而且反映出我在政策上有某些缺点和错误,特别是富农负担过重与劳动政策过‘左’(这是主要的)”在经济政策第十条提到:“对富农和民族资本家经营的态度:应当看到他们不是今天革命的对象,而是抗日的较好同盟者;他们在经营方式上较小农、小工业者进步,他有较高的技术和生产力。今天根据地内不是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可调节,而是苦于资本家在战争中不肯踊跃投资。因此,允许其顺利发展是对根据地有利的。”建议里还指出:“我们在经济政策方面的一个主要的倾向就是往往有意无意的把富农和地主一样看待,把增加工资,减少工时与减租减息同样看待——即没有把封建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的生产在政策上严格加以原则区别,这种观点不但影响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劳动政策,当然也影响到富农和私人经营企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趋势。”

(下)

 1948年4月3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土改中保护工商业问题的指示》:(二)地主或者旧式富农兼营工商业的人,他们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同样应收保护,不得没收及分配。其不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属于地主的,则应全部由农会没收及分配;属于旧式富农的则征收其多余部分。(三)地主、旧式富农若已经将他的财产转移到工商业经营里面,这种财产不再没收分配。(五)地主、旧式富农带技术性质的生产工具(如纺车、织布机、织袜机、缝纫机、轧花机、弹花机等)不应该没收或征收。但当其家庭劳动力不足,又不能雇人经营,并为农民所需者,其多余的部分,得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之。(六)在过去复查中,已归农会接受的地主、旧式富农的工厂、作坊、商店,其没有分配的,应说服农民交还原主经营。已经分配了,均须保持其继续营业,不得分散或破坏。如果所没收的工厂、作坊、商店是属于新式富农、富裕中农或其他工商业者所有的,则不论已经分配或没有分配,都应说服农民归还原主,或尽可能设法补偿之。

 1948年5月《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综合报告摘要》“在土地改革中慎重处理工商业的问题,坚决保护工商业的财产,使其不受侵犯。地主和旧式富农除没收其封建剥削的财产外,他们兼营的工商业及在工商业的投资,同样应受保护”。

 1948年9月10日《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为了纠正工商业中的左倾错误,“地主、富农工商业如已被清算斗争,但尚未分配,或仅转做群众股份(所谓换神不换庙),或虽已分配而尚未损坏耗光者,均应立即无条件的退还原业主。”

 1948年10月6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今年农业生产的总结与明年农业生产任务的决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中的政策问题,第一个提到的问题就是“确定与巩固土地改革后农村各阶层财产私有权”,“对于已经分配了一切封建的土地财产,承认其属于个人所有,允许个人自由处理,并颁发地照、房照,确定地权、房权”。“对于分配错了的中农的土地财产,进行补偿。已经补偿过的,立即宣布地权、财权不再变动,未补偿的,在号召贫雇农自愿帮助之下,合理解决,或由国家用减收公粮及其他办法加以解决,并限定时间做完,绝不再拖”。“承认个人自由经营的权利,保障交换自由,奖励发展生产”。“取消某些农会或贫农团、换工队等各种形式的财产公有制,恢复农民的财产私有制。农民在反封建斗争中,一切经济果实,如尚有未分配者,除高级政府所规定者外,均可彻底分配,并归个人所有”。“土地改革后的原来是地主、富农分子的劳动所得,同样予以保护,其在土改时期未经分配保留下来的各种财物,只要使用到生产方面,亦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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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里还指出我们在经济政策方面的一个主要的倾向就是往往有意无意的把富农和地主一样看待,把增加工资,减少工时与减租减息同样看待即没有把封建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的生产在政策上严格加以原则区别,这种观点不但影响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劳动政策,当然也影响到富农和私人经营企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趋势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摘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上)

 1927年11月28日,《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

第七条 一切豪绅、反革命派的财产完全没收。

 1928年1月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关于广州暴动之意义与教训》

“对于农民,便是公布命令,宣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完全归农民耕种,杀尽一切地主、豪绅,销毁一切田契、租约、借券,消灭一切田界,各村各区即日成立苏维埃政权。”

 1928年2月《中国土地问题与土地革命》

没收土地与财产

一、一切大小地主自耕农的私有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为组织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七、地主豪绅的私有财产以及一切反革命派的财产,一律无代价的没收。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无条件的取消,典指物一概无代价的发还农民。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

土地税收之征收

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①百分之十五;②百分之十;③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①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②、③两种。

 1935年4月,《约法十章——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第三十军政治部布告》

五、平分土地——土地是天生的东西,人人都应当有份,地主豪绅、发财人,将穷人的土地完全霸占去了,使穷人要在他们面前求拜一点地方安身,并还要任他们压榨。彻底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平均分配给贫苦农民,自耕自食。

(中)

 《三年来晋察冀边区的财政经济》(1947年7月7日)

边区成立以来,为动员群众参加抗战,高度增加生产,改善民生,实行减租减息,并指出,减租减息“是为了争取抗战胜利,相当的改善农民生活,使之能积极参加抗战工资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限制土地集中的积极办法之一;具有使中国生产力长足发展,从落后的中国变为进步的中国,完成中国民主革命的作用的意义”。因此,在1938年2月1日,边区便有了减租减息的单行条例,规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百分之二十五: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概不得超过一分”。这一条例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二五减租的执行当中,各地曾发生了非常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例如有的县份出租人把原有地租提高,以防减租而受损失;有的县份实行着四六分粮(出租人四,承租人六);有些地方因减租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佃户肥料、种子的帮助怠工,致影响土地的生产量,名为二五减租,而佃户所得实数还不足。此外关于地主收地问题,地主假“自耕”之名,而投机取巧者不一而足,或者在“转让”、“出卖”、“出典”的掩护下,进行着“收回土地”的阴谋,其次在减息问题上,债权人对债务人以违宪手段,仍维持原利率者不在少数,而质地贷款,债权人处置所质土地者不乏其人,这些都说明了“一分利的法令,还没有完全实现”。基于以上情况,边区政府于1940年2月颁布了“修正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第一,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第二,一律实物地租,并于收货时交付;第三,出租人未得租户、佃户、伴种户之同意,不得将耕地收回,转租,转佃,转伴种;第四,如有现扣利,高利贷,庄头,二东家等的剥削,应收刑事处分”。这一修正条例的基本精神,不但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最高原则,而且是遵照中华民国土地法及民主的基本精神而修正的,“它适应着粉碎敌寇‘以战养战’的阴谋,建立自给自足经济基础的实施方针的,并且它也是度过灾荒,安定民生的一个有力的法令。”(边正导报二卷五期“论减租减息的意义与执行问题”)

 1941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在经济建设部分,建设方针中提到,“我们是有远景的。比如地主和农民的关系:(甲)在苏维埃时已没收的土地不变更,未没收的不再没收,已经没收了土地和房屋的地主回来,由政府分给以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和房屋。(乙)出租土地给农民,只要地租不苛刻,政府不加以任何干涉。(丙)确定现管土地的所有权,准许典当或出卖。”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条: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分配区域(例如绥德、鄜县、庆阳),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东佃关系与债务关系加以合理的调整。

 1941年秋,《晋察冀边区的财政经济政策——彭真同志“晋察冀边区的各种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抗战四年来边区经济发展的趋势:随着整个政权的改革,我正在以各种形式和不同的速度摧毁着旧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创造着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边区的封建制度和势力已大大被削弱,“地租减少了原租的1/3”,“地主的经济地位和势力在迅速下降,数量也迅速减少。根据北岳区十二个县三十二个村(巩固区)在一九四一年的调查结果,原有地主一百九十六户,现在只有一百四十户。在原一百九十六户中只有一百一十四户保持地主地位,其余的三十九户在变为富农,三十四户变为中农,且有三户变为贫农。”“贫农日渐上升,据同一调查,贫农在战前有二,四七八户,现只有二,一五五户,有六八八户上升为中农,十二户上升为富农,有三户上升为地主,五户为商人,只有二十五户下降为工人和雇农。”“中农飞速增加,日益成为农村的中坚。原有中农一千六百七十六户,现增至二千四百二十三户。”“雇农的生活地位上升,数量减少:由二百五十四户减至一百五十八户。雇农的减少,是边区目前一般的趋势。原因是生活改善而变为贫农或中农。”“富农是一面增一面减的。原有富农三五五户,中有一二四户下降为贫农,廿八户降为贫农,而升为地主的只有九户。一般的说富农的地位在或多或少的下降。中农上升为富农的过程是迟滞的,这不但是由于战争的影响,而且反映出我在政策上有某些缺点和错误,特别是富农负担过重与劳动政策过‘左’(这是主要的)”在经济政策第十条提到:“对富农和民族资本家经营的态度:应当看到他们不是今天革命的对象,而是抗日的较好同盟者;他们在经营方式上较小农、小工业者进步,他有较高的技术和生产力。今天根据地内不是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可调节,而是苦于资本家在战争中不肯踊跃投资。因此,允许其顺利发展是对根据地有利的。”建议里还指出:“我们在经济政策方面的一个主要的倾向就是往往有意无意的把富农和地主一样看待,把增加工资,减少工时与减租减息同样看待——即没有把封建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的生产在政策上严格加以原则区别,这种观点不但影响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劳动政策,当然也影响到富农和私人经营企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趋势。”

(下)

 1948年4月3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土改中保护工商业问题的指示》:(二)地主或者旧式富农兼营工商业的人,他们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同样应收保护,不得没收及分配。其不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属于地主的,则应全部由农会没收及分配;属于旧式富农的则征收其多余部分。(三)地主、旧式富农若已经将他的财产转移到工商业经营里面,这种财产不再没收分配。(五)地主、旧式富农带技术性质的生产工具(如纺车、织布机、织袜机、缝纫机、轧花机、弹花机等)不应该没收或征收。但当其家庭劳动力不足,又不能雇人经营,并为农民所需者,其多余的部分,得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之。(六)在过去复查中,已归农会接受的地主、旧式富农的工厂、作坊、商店,其没有分配的,应说服农民交还原主经营。已经分配了,均须保持其继续营业,不得分散或破坏。如果所没收的工厂、作坊、商店是属于新式富农、富裕中农或其他工商业者所有的,则不论已经分配或没有分配,都应说服农民归还原主,或尽可能设法补偿之。

 1948年5月《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综合报告摘要》“在土地改革中慎重处理工商业的问题,坚决保护工商业的财产,使其不受侵犯。地主和旧式富农除没收其封建剥削的财产外,他们兼营的工商业及在工商业的投资,同样应受保护”。

 1948年9月10日《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为了纠正工商业中的左倾错误,“地主、富农工商业如已被清算斗争,但尚未分配,或仅转做群众股份(所谓换神不换庙),或虽已分配而尚未损坏耗光者,均应立即无条件的退还原业主。”

 1948年10月6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今年农业生产的总结与明年农业生产任务的决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中的政策问题,第一个提到的问题就是“确定与巩固土地改革后农村各阶层财产私有权”,“对于已经分配了一切封建的土地财产,承认其属于个人所有,允许个人自由处理,并颁发地照、房照,确定地权、房权”。“对于分配错了的中农的土地财产,进行补偿。已经补偿过的,立即宣布地权、财权不再变动,未补偿的,在号召贫雇农自愿帮助之下,合理解决,或由国家用减收公粮及其他办法加以解决,并限定时间做完,绝不再拖”。“承认个人自由经营的权利,保障交换自由,奖励发展生产”。“取消某些农会或贫农团、换工队等各种形式的财产公有制,恢复农民的财产私有制。农民在反封建斗争中,一切经济果实,如尚有未分配者,除高级政府所规定者外,均可彻底分配,并归个人所有”。“土地改革后的原来是地主、富农分子的劳动所得,同样予以保护,其在土改时期未经分配保留下来的各种财物,只要使用到生产方面,亦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