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信息58期 土地史料摘编发关注信息(三)

联办财经研究院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描述
描述
专家团
学术委员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万   峰
王   沅 
王东明
任克雷
邓   运
衣锡群 
赵喜子
杨凯生
陈小津
陈洪生
李新创
李君如
张克华
张燕生
张宇燕
谢渡扬
苏   宁
顾问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晓力
于洪君
王秦丰
叶克冬
刘晓北
乔宗淮
张国宝
张红宇
宋晓梧
李毅中
李   勇
许宪春
张  茅
张思平
陈小工
陈清泰
陈喜庆
周坚卫
秦朝英
徐冠华
胡存智
徐庆华
周禹鹏
周和平
黄奇帆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9022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

许毅 主编

 1927年,八七会议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现在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而共产党则应当做这一运动的领袖,而领导这一运动,并且共产党应当在政府中实行一种政策,使政府自己赞助土地革命之发展的政策。只有如此,方能将现时的政府变成工农运动的组织上、政治上的中心,变成工农独裁的机关。”《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关于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但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现在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而共产党则应当做这一运动的领袖,而领导这一运动,并且共产党应当在政府中实行一种政策,使政府自己赞助土地革命之发展的政策。只有如此,方能将现时的政府变成工农运动的组织上、政治上的中心,变成工农独裁的机关。”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指出,“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困难的是在不没收小地主土地,如此,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所以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如此方可以安民”。

 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秋-1929年初

这个时期,财政经济战线上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群众运动,创办了为革命根据地独立生存所必需的经济事业。边界土地状况: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较的多数,约百分之六十,农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农村中略分为三种阶级:大、中农地主阶级,小地主、富农的中间阶级,中农贫农阶级。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害联在一起,富农土地在土地总额中占少数,但与小地主合计,则数量颇大。

 1927年10月3日,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进驻宁冈县古城,召开前委扩大会议,制定了在湘赣边界开展游击战争、打土豪分田地和团结改造袁文才、王佐农民武装的方针。前委规定工农革命军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打土豪筹款,规定打土豪要归公,并作为重要的纪律之一。

这一时期,“左”倾盲动主义路线推行到农村革命根据地,使根据地建设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左’倾盲动主义在湖南表现得相当突出。当时,受‘左’倾路线的影响,湖南(特委)一方面指责井冈山烧杀太少,行动太右,另一方面自己大搞烧杀政策。在湖南那时组织了放火队。在耒阳的公路两旁,准备把三、四里宽以内的房子全部烧掉。如果谁不同意烧房子,那么就说你是反革命。”(谭冠三回忆,1970年12月9日)。当时还有这样两句口号:“烧、烧、烧,烧尽一切反动派的屋,杀、杀、杀,杀尽一切反动派的人!”(陈正人谈话记录,1970年12月)。“左”倾盲动主义眼中的“反动派”,不仅指地主、豪绅,还包括中间阶级。

 1928年1月,毛泽东在遂川、万安县联席会议上指出,“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牺牲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把革命领导权拱手让给国民党蒋介石,断送了革命,招致了大革命的失败。瞿秋白的‘左’倾盲动主义,主张乱烧乱杀,不顾客观条件,到处搞盲目暴动,也必然会损害革命,实际上还是帮助敌人。”同年2月25日,共产国际第九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批评了瞿秋白路线,党中央政治局于4月30日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共产国际决议案的通告》,这以后,“左”倾盲动主义路线在全国范围的实际工作基本上结束。

 1928年7月,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在分析了中国土地问题之后,提出“土地政纲”,其中第二条内容: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底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1) 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 分配农民共同耕种

(3) 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 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 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七)土地税收之征收

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①百分之十五;②百分之十;③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①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②、③两种。

《井冈山土地法》是毛泽东和边界党根据共产国际和党中央指示精神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土地斗争一年来的经验总结。关于这个土地法的缺陷,1941年毛泽东在为《井冈山土地法》所加的按语中指出:“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决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

关于《井冈山土地法》,在《陈正人文集》中有这段表述:“《井冈山土地法》肯定不是在1928年12月写成的,还要早些。因为在这以前,遂川、宁冈、永新等县早已分配了土地。到了当年12月的时候,当时斗争的重点是在准备打破敌人第三次‘会缴’。记得在湘赣边界第一次党代表会上,就讨论过土地问题。在延安的时候,我听毛泽东同志讲过,他还保存着一个比较早的《土地法》,里面提到‘没收一切土地’。这个土地法是不是《井冈山土地法》,我没弄清楚。1929年4月在《兴国土地法》里就不再提‘没收一切土地’,改提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

 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1931年秋

这一时期,工农红军在毛泽东、朱德、陈毅等率领下,转战赣南闽西,开创了土地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粉碎了蒋介石接连发动的三次大规模反革命军事“围剿”,建立了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在此期间,打土豪分田地的群众运动在广大区域内开展起来。在此时期,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等受到盲动主义残余和流寇思想以及第二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领导党、红军和广大人民群众,纠正了错误,克服了第二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

 1929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 《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根据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提出农民运动策略,指出“农民路线是争取广大的农民群众,建立农村中反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4月颁布《兴国土地法》,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

 1929年2月7日,以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军党部署名颁布的《红军第四军军党部〈共产党宣言〉》,强调指出:“土地革命是中国民权革命主要的内容。”明确说明:“中国现在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半封建制度,农民受重租重息重税的剥削,田地集中在地主手里。中国境内,差不多不论那一县,田地十分之七在地主手里,农民只有很少的田地。乡村里一百户人家之中,少穿少吃的贫农要占七十家,够穿够吃的中农不过二十家,余钱剩米的富农不过十家,乡村中大多数人受苦受难,只有少数收租谷收利息的土豪享福。城中的官僚军阀乃是土豪的代表。一面重捐重税剥削农民及小资产阶级,一面勾结帝国主义帮助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剥削。土地革命是中国民权革命主要的内容,地主官僚军阀不除,中国农民得不到土地,民权革命就不算成功。”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共产党宣言》引用“六大”通过的“十大政纲”,提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田地,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

 1929年4月初,红四军从福建长汀回师赣南,中旬来到兴国,在兴国期间,毛泽东进行调查研究,举办“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在此时,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六大”精神,中央的指示和群众实践,在《井冈山土地法》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毛泽东在1941年加的按语中指出:“这是前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制定后第四个月,红军从井冈山到赣南之兴国发布的。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一九三〇年才改变的。这两个土地法,存之以见我们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

“ (一)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二)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份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别情形的地方得使用第二个标准。……

(四)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1)以乡为单位分配;

(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

(3)以区为单位分配。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题,遇特别情形,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把打击重点放在地主豪绅身上,在土地没收与分配上规定:“暴动推翻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及社会公堂等田地,不论典当卖绝一概没收归农民代表会或农民协会分配”,“自耕农田地不没收,但可(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批准,得没收其多余的部分”,此外还规定:“以乡为单位,按照农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原则,只是在 特别情形的地方才得以劳动力单位为标准。”闽西“一大”后,闽西的广大区域内呈现一派“分田分地真忙”的革命景象。

 1930年2月7日,赣西特委在吉安陂头召开“二七会议”,以毛泽东为首的红四军前委代表团出席会议,将会议扩大为红四军前委、红五、六军军委及赣西、赣南两特委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批判了在土地、军事问题上以江西省巡视员江汉波为代表的机会主义错误,指出他“在土地问题上,反对群众热望的没收一切土地平分,不知道争取群众是当前任务,而认为发展生产是当前任务,完全走向农村资产阶级(富农的)路线”,他“在北路西路专门去宣传所谓土地革命的意义,土地革命的重要,而不实际区分,并且宣言苏维埃在此时期还是宣传时期,采取先宣传而后组织的机会主义路线,完全放弃当前广大群众的英勇斗争及争取群众的任务”,“致形成党内分裂,分配土地和建立政权各项中心工作,都因此停顿在半生半死的状态中”(《赣西南特委向省委的报告——一九二九年八月以后的赣西南》1930年4月7日)。联席会议在土地问题上,决定一要分,二要快。1930年2月16日的《前委通告(第一号)》:“联席会议决定革命的土地法,反对迟迟分配土地,指出不论何地,凡暴动驱逐了豪绅之后,须立即没收土地分与农民。……联席会议指出,表面上站在左边在现实阶段主张所谓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理论,实际上是帮助豪绅保持封建势力,违犯彻底破坏封建基础的任务。”

 1930年5月,毛泽东对寻邬城乡的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结构,包括政治区划、交通、商业、旧有土地关系和土地斗争等进行了调查后,写下《寻邬调查》,在土地问题上提到,“群众中成为问题的,就是一个肥瘦分配的斗争(这是土地斗争的中心),也即是富农与贫农的斗争。共产党是毫无疑义是应该站在贫农方面,反对那些富农的肥田独霸主义。”

 1930年6月,毛泽东在长汀南阳主持召开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即“南阳会议”(又称“汀州会议”)通过了《富农问题》决议案,对于土地问题有了新的规定:除了原来“抽多补少”的原则,增加一条“抽肥补瘦”原则,解决了分田当中“不利于贫农有利于富农的根本问题”,这是正确的,但是对富农和富农阶级性的分析是不完全的,因而提出了反复的过左政策。《富农问题》决议案认为富农有三种,第一种是半地主性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意中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的富农,即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想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的一种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既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自己劳力耕种,但是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一种人。“过去各方面(特别是东江)只承认半地主性、资本主义性的两种农民的富农,初期性的则不叫富农而叫做‘中农’,反对把他们多余的土地没收”,是忘记了初期性富农“仍是一个剥削阶级。他们虽不收租,也不剥削雇佣劳动,但他们放高利贷,并且高价乘危出卖剩余粮食,这两种剥削是和半地主性、资本主义性两种富农完全相同的。这种富农靠了上述两种剥削,逐渐积累资本,跑向资本主义性和半地主型的两种富农队伍里去。”联席会议对于这个问题的意见是:坚决的赞助群众没收他们(初期性的富农)的土地,废除他们的债务,要和没收其他两种富农的土地,废除其他两种富农的债务一样的坚决。南阳会议的基调是反对富农,断定富农这个阶段自始至终是反革命的。这是受苏联开展的反对富农和共产国际给中国共产党“加深反对富农的指示”的影响。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制订了“依靠贫农,巩固与中农联盟,坚决反对富农”的阶级路线,大会后,发动对富农的继续进攻。在当时的苏联由于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发展,提出“消灭富农之为阶级”的策略路线,开展反对富农,限制农村资本主义是必要的。但是,在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给中共中央关于农民问题的信》中,只是中国共产党也“只有极坚决地克服在富农问题中最有害的机会主义的动摇”,采取反富农的策略,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1930年5月,李立三在上海主持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制定了《土地暂行法》。

《土地暂行法》相关条文:一、凡属地主的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二、凡属祠堂、庙宇、教会、官产……等占有的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三、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一律没收。四、没收的土地一律归苏维埃政府分配给无地与地少的农民使用,原有地契完全作废,土地归苏维埃政府重新分配之后,另行发放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解释: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的意义,即是不耕种土地的人,不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暂行法提出“雇农是受雇的农村工人,按照苏维埃的劳动法令,享有特殊的保护,不一定去分配土地。如果乡村中当地的苏维埃会议决定同样分与土地等,必须同时分与耕牛耕具等。”这显然是脱离农村实际情况的。立三路线统治时期,中共中央所规定的若干不适时宜的“左”倾政策,影响了根据地的各项建设,在土地问题上,立三路线还反对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说“平分田地是农民意识”。还提出搞大规模集体农场,过早地进行集体生产等错误政策。(陈正人于1940年6月5日在延安写的自传中提到:“就是当时立三路线在江西苏区疯狂的时候,当时的中央认为中央苏区的领导犯有机会主义农民意识等,……当时总前委根据对于时局的正确分析,提出反对冒险主义与保守主义,主张苏区同时扩大同时深入,红军苏区党的任务是集中全力打破敌人大举进攻,保卫苏区,必须停止进攻中心城市的行动等。我也完全同意这些意见并坚决执行这些决定的。另外几个主要问题上我也坚持了正确的意见,就是反对集体农场、反对平分土地。”)

 1930年8月5日,中共赣西南特委在李文林主持下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即“二全会议”,贯彻李立三路线,否定了“二七会议”所确定的正确路线。立三路线在土地问题上规定了不适时宜的“左”倾政策。“离散路线传达到了赣西南,党的路线犯着盲动冒险主义,放弃对苏区的巩固工作,绝对集中武装,一支枪也要集中去,特别是被反革命AB团操纵,借到立三旗帜的赣西南特委二全会议开过以后用‘左’倾口号,组织集体农场,说平均土地是农民意识等来根本破坏土地革命的深入,结果地主富农大批钻到苏维埃来,AB团利用我们只要扩大不要巩固的路线,便在苏区大发展他们的反动组织,造成了赣西南斗争中最严重的危机”。(1931年9月20日《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

 1930年11月,红一方面军从吉安到达峡江,11月18日,在峡江召开总前委与江西省行委联席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批判了立三路线在土地问题上的错误。会议指出,平分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过早组织社会主义集体农场是不适时宜的,“在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经济的中国,土地革命必须经过分配的过程,中国农业经济主要的形式是小农经济,无论佃农的,耕种自己的田,都是分割成极小的经济单位,由几百万户农民群众,用中国犁耙耕种地主经济。资本主义式的农村,是很少很少的。因此土地革命不是马上把这些分割极小的经济单位,集合起来,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农场的生产,这是经济条件所不许可的,因而不得不承认土地革命开始时小农经济的生产仍占主要形式,不得不把土地分配给农民。”

 1930年《苏维埃土地法》(《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根据地在1930年以前的土地法令都是规定苏维埃公有,分配给农民使用,这是国家所有权,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到《苏维埃土地法》也还是规定土地归政府公有,取消了禁止买卖这一句。

第一条: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只有农民协会,尚未建立起苏维埃的地方,农民协会亦可以执行没收及分配。第二条: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的,得酌量分予田地。第七条:分田以乡为单位,由某乡农民,将他们在本乡及邻乡所耕田地总合起来,共同分配。如有三四乡互相毗连的,内中几乡田多,几乡田少,若以一乡为单位分配,那田少之乡不能维持生活,又无他种生产可以维持生活的,则以三四乡合为一个单位分配;但须经乡苏维埃要求,得区苏维埃批准。第八条:为满足多数人的要求,并使农人迅速得到田地起见,应依乡村总合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采以劳动力为标准的分配方法。第十条: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并打击富农起见,分田须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不准地主富农瞒田不报及把持肥田。分田后,由苏维埃制定木牌插于田中,载明此田生产数量,现归某人耕种。

 1931年2月17日,毛泽东根据党的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曾江和江西省工农兵政府写了一封题为《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的信,明确指出:“过去分好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1931年5月,曾江根据上述指示精神,颁布了《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布告》,确定了农民对新分配土地的私有权。由于土地所有权的正确解决,鼓舞了农民劳动热情,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来促进作用。

 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1935年初

 1931年1月,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凭借国际路线的声势统治了全党,在土地问题上,不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是教条主义地照搬当时苏联消灭富农经济的做法,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消灭富农经济的过左政策。这个过左的土地政策最早见诸于1931年2月王明《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的小册子,他说:“四中全会后,共产国际及中共中央都主张‘重分富农的土地’,但同时主张富农在其土地被重分后,在不作反革命活动的条件下,可以分得一部分质量坏的‘劳动份地’”。

 1931年3月,为贯彻这个过左的土地政策,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以中共中央名义起草了《土地法草案》,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按劳动力和人口混合原则分配一切土地”等一系列“左”倾政策。

 1931年3月15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为了解决农民土地私有权问题发布了《土地是我们的,耕种起来啊!》的文件,宣布土地一经分定,即归农民所有。随后,于5月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土地问题是目前中国资产阶级性民权革命阶段中的主要内容,中国南方各省贫苦农民为着获得土地及为苏维埃政权的斗争,已普遍发展了。但赣西南经过几年来激烈的斗争,一直到现在,尚有不少地方,关于土地的分配没有执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彻底平分的办法,……”江西省政府根据赣西南主席联席会土地问题决议案的精神,对于土地问题做了相关决定:“土地的分配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彻底平分田地,山林房屋池塘一律分配,一经分定的土地,即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生的不补,死的不退”,“已经彻底分配的不再重分”。

 1931年4月20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发《土地委员扩大会议决议》中规定:“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田地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

 1931年6月,江西于都县于北区在关于“民权阶段,分田后的土地问题”的条例这样规定:“1.确定土地归农民私有,以利发展生产。2.生的不补,死的不退。3.土地可以自由租借,自由买卖,租额由出租者及承租者双方自由议定,买卖土地时应向政府登记。”

 1931年6月,根据《土地法草案》的“左”倾政策,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了《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例》的布告,布告中说:“我们过去分田,犯了许多错误,单纯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富农人口多,占了便宜,豪绅地主与农民一样分田,没有彻底消灭封建势力”,为彻底消灭豪绅地主,站在贫农雇农中农利益上,“决定重新分配土地”:“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的土地彻底清查没收;富农的土地,同样没收;(没收以后,其能劳动的,另分坏田给他。)”

 1931年8月21日,苏区中央局开会讨论“国际指示”和中共中央《土地法草案》,作出了《苏区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决议案》接受《土地法草案》并表示“坚决的实行这个法令”,但是《决议案》仍然无法否定在毛泽东领导下执行“按人口平分土地”以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所取得的成绩,“左”倾机会主义又于11月10日写了《中央为土地问题致中央苏区中央局的信》,全面否决决议案中所肯定的由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土地政策。

 1931年11月,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一苏大”土地法),王明的过左的土地政策全面贯彻。

 1933年6月2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作了《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决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内“进行普遍的深入的查田运动”。训令指出:“现在各苏区,尤其是中央苏区尚有广大区域没有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这些地方的农民群众还没有最广大的发动起来,封建残余势力还有不少阶级异己分子在暗藏活动着,这些地方的战争动员与文化经济建设都落在先进区域……之后。在这个广大区域内进行普遍的深入的查田运动,在二百万以上群众中发展最高度的阶级斗争,向着封建势力做最后一次的进攻而把他们完全消灭,是各地苏维埃一刻不容再缓的任务。”

 1933年10月10日,毛泽东《怎样分析阶级》,分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的经济状况,规定了划分各阶级的标准,使查田运动中查阶级有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文章中还规定了苏维埃政府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工人的政策。由于王明路线占着统治地位,因而在对地主、富农的政策仍然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

 1933年10月10日,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央根据地的查田运动由于受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很多地方出现了侵犯中农的倾向,“瑞金城区的查田,一开始就按家按亩去查,查得中农恐慌,竟有中农跑到苏维埃来请求改变自己的成份。他们请求改为贫农,他们说:‘中农危险得很,挨上去就是富农。改成贫农咧!隔富农就远了一点’。这样沉痛的呼声,还不值得我们倾听吗?”(1933年8月,毛泽东《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决定》下达后,各省、县工农民主政府先后召开查田运动大会,赣县在对查田运动的总结中指出:“在查田运动中还有些地方发生侵犯中农,把中农当富农,把富农当地主的错误”。


关注信息58期 土地史料摘编发关注信息(三)

浏览:9024 作者: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l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把打击重点放在地主豪绅身上,在土地没收与分配上规定暴动推翻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及社会公堂等田地,不论典当卖绝一概没收归农民代表会或农民协会分配,自耕农田地不没收,但可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批准,得没收其多余的部分,此外还规定以乡为单位,按照农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原则,只是在特别情形的地方才得以劳动力单位为标准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

许毅 主编

 1927年,八七会议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现在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而共产党则应当做这一运动的领袖,而领导这一运动,并且共产党应当在政府中实行一种政策,使政府自己赞助土地革命之发展的政策。只有如此,方能将现时的政府变成工农运动的组织上、政治上的中心,变成工农独裁的机关。”《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关于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但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现在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而共产党则应当做这一运动的领袖,而领导这一运动,并且共产党应当在政府中实行一种政策,使政府自己赞助土地革命之发展的政策。只有如此,方能将现时的政府变成工农运动的组织上、政治上的中心,变成工农独裁的机关。”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指出,“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困难的是在不没收小地主土地,如此,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所以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如此方可以安民”。

 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秋-1929年初

这个时期,财政经济战线上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群众运动,创办了为革命根据地独立生存所必需的经济事业。边界土地状况: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较的多数,约百分之六十,农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农村中略分为三种阶级:大、中农地主阶级,小地主、富农的中间阶级,中农贫农阶级。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害联在一起,富农土地在土地总额中占少数,但与小地主合计,则数量颇大。

 1927年10月3日,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进驻宁冈县古城,召开前委扩大会议,制定了在湘赣边界开展游击战争、打土豪分田地和团结改造袁文才、王佐农民武装的方针。前委规定工农革命军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打土豪筹款,规定打土豪要归公,并作为重要的纪律之一。

这一时期,“左”倾盲动主义路线推行到农村革命根据地,使根据地建设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左’倾盲动主义在湖南表现得相当突出。当时,受‘左’倾路线的影响,湖南(特委)一方面指责井冈山烧杀太少,行动太右,另一方面自己大搞烧杀政策。在湖南那时组织了放火队。在耒阳的公路两旁,准备把三、四里宽以内的房子全部烧掉。如果谁不同意烧房子,那么就说你是反革命。”(谭冠三回忆,1970年12月9日)。当时还有这样两句口号:“烧、烧、烧,烧尽一切反动派的屋,杀、杀、杀,杀尽一切反动派的人!”(陈正人谈话记录,1970年12月)。“左”倾盲动主义眼中的“反动派”,不仅指地主、豪绅,还包括中间阶级。

 1928年1月,毛泽东在遂川、万安县联席会议上指出,“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牺牲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把革命领导权拱手让给国民党蒋介石,断送了革命,招致了大革命的失败。瞿秋白的‘左’倾盲动主义,主张乱烧乱杀,不顾客观条件,到处搞盲目暴动,也必然会损害革命,实际上还是帮助敌人。”同年2月25日,共产国际第九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批评了瞿秋白路线,党中央政治局于4月30日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共产国际决议案的通告》,这以后,“左”倾盲动主义路线在全国范围的实际工作基本上结束。

 1928年7月,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在分析了中国土地问题之后,提出“土地政纲”,其中第二条内容: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底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1) 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 分配农民共同耕种

(3) 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 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 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七)土地税收之征收

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①百分之十五;②百分之十;③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①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②、③两种。

《井冈山土地法》是毛泽东和边界党根据共产国际和党中央指示精神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土地斗争一年来的经验总结。关于这个土地法的缺陷,1941年毛泽东在为《井冈山土地法》所加的按语中指出:“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决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

关于《井冈山土地法》,在《陈正人文集》中有这段表述:“《井冈山土地法》肯定不是在1928年12月写成的,还要早些。因为在这以前,遂川、宁冈、永新等县早已分配了土地。到了当年12月的时候,当时斗争的重点是在准备打破敌人第三次‘会缴’。记得在湘赣边界第一次党代表会上,就讨论过土地问题。在延安的时候,我听毛泽东同志讲过,他还保存着一个比较早的《土地法》,里面提到‘没收一切土地’。这个土地法是不是《井冈山土地法》,我没弄清楚。1929年4月在《兴国土地法》里就不再提‘没收一切土地’,改提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

 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1931年秋

这一时期,工农红军在毛泽东、朱德、陈毅等率领下,转战赣南闽西,开创了土地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粉碎了蒋介石接连发动的三次大规模反革命军事“围剿”,建立了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在此期间,打土豪分田地的群众运动在广大区域内开展起来。在此时期,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等受到盲动主义残余和流寇思想以及第二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领导党、红军和广大人民群众,纠正了错误,克服了第二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

 1929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 《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根据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提出农民运动策略,指出“农民路线是争取广大的农民群众,建立农村中反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4月颁布《兴国土地法》,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

 1929年2月7日,以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军党部署名颁布的《红军第四军军党部〈共产党宣言〉》,强调指出:“土地革命是中国民权革命主要的内容。”明确说明:“中国现在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半封建制度,农民受重租重息重税的剥削,田地集中在地主手里。中国境内,差不多不论那一县,田地十分之七在地主手里,农民只有很少的田地。乡村里一百户人家之中,少穿少吃的贫农要占七十家,够穿够吃的中农不过二十家,余钱剩米的富农不过十家,乡村中大多数人受苦受难,只有少数收租谷收利息的土豪享福。城中的官僚军阀乃是土豪的代表。一面重捐重税剥削农民及小资产阶级,一面勾结帝国主义帮助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剥削。土地革命是中国民权革命主要的内容,地主官僚军阀不除,中国农民得不到土地,民权革命就不算成功。”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共产党宣言》引用“六大”通过的“十大政纲”,提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田地,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

 1929年4月初,红四军从福建长汀回师赣南,中旬来到兴国,在兴国期间,毛泽东进行调查研究,举办“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在此时,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六大”精神,中央的指示和群众实践,在《井冈山土地法》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毛泽东在1941年加的按语中指出:“这是前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制定后第四个月,红军从井冈山到赣南之兴国发布的。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一九三〇年才改变的。这两个土地法,存之以见我们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

“ (一)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二)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份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别情形的地方得使用第二个标准。……

(四)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1)以乡为单位分配;

(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

(3)以区为单位分配。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题,遇特别情形,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把打击重点放在地主豪绅身上,在土地没收与分配上规定:“暴动推翻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及社会公堂等田地,不论典当卖绝一概没收归农民代表会或农民协会分配”,“自耕农田地不没收,但可(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批准,得没收其多余的部分”,此外还规定:“以乡为单位,按照农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原则,只是在 特别情形的地方才得以劳动力单位为标准。”闽西“一大”后,闽西的广大区域内呈现一派“分田分地真忙”的革命景象。

 1930年2月7日,赣西特委在吉安陂头召开“二七会议”,以毛泽东为首的红四军前委代表团出席会议,将会议扩大为红四军前委、红五、六军军委及赣西、赣南两特委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批判了在土地、军事问题上以江西省巡视员江汉波为代表的机会主义错误,指出他“在土地问题上,反对群众热望的没收一切土地平分,不知道争取群众是当前任务,而认为发展生产是当前任务,完全走向农村资产阶级(富农的)路线”,他“在北路西路专门去宣传所谓土地革命的意义,土地革命的重要,而不实际区分,并且宣言苏维埃在此时期还是宣传时期,采取先宣传而后组织的机会主义路线,完全放弃当前广大群众的英勇斗争及争取群众的任务”,“致形成党内分裂,分配土地和建立政权各项中心工作,都因此停顿在半生半死的状态中”(《赣西南特委向省委的报告——一九二九年八月以后的赣西南》1930年4月7日)。联席会议在土地问题上,决定一要分,二要快。1930年2月16日的《前委通告(第一号)》:“联席会议决定革命的土地法,反对迟迟分配土地,指出不论何地,凡暴动驱逐了豪绅之后,须立即没收土地分与农民。……联席会议指出,表面上站在左边在现实阶段主张所谓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理论,实际上是帮助豪绅保持封建势力,违犯彻底破坏封建基础的任务。”

 1930年5月,毛泽东对寻邬城乡的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结构,包括政治区划、交通、商业、旧有土地关系和土地斗争等进行了调查后,写下《寻邬调查》,在土地问题上提到,“群众中成为问题的,就是一个肥瘦分配的斗争(这是土地斗争的中心),也即是富农与贫农的斗争。共产党是毫无疑义是应该站在贫农方面,反对那些富农的肥田独霸主义。”

 1930年6月,毛泽东在长汀南阳主持召开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即“南阳会议”(又称“汀州会议”)通过了《富农问题》决议案,对于土地问题有了新的规定:除了原来“抽多补少”的原则,增加一条“抽肥补瘦”原则,解决了分田当中“不利于贫农有利于富农的根本问题”,这是正确的,但是对富农和富农阶级性的分析是不完全的,因而提出了反复的过左政策。《富农问题》决议案认为富农有三种,第一种是半地主性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意中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的富农,即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想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的一种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既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自己劳力耕种,但是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一种人。“过去各方面(特别是东江)只承认半地主性、资本主义性的两种农民的富农,初期性的则不叫富农而叫做‘中农’,反对把他们多余的土地没收”,是忘记了初期性富农“仍是一个剥削阶级。他们虽不收租,也不剥削雇佣劳动,但他们放高利贷,并且高价乘危出卖剩余粮食,这两种剥削是和半地主性、资本主义性两种富农完全相同的。这种富农靠了上述两种剥削,逐渐积累资本,跑向资本主义性和半地主型的两种富农队伍里去。”联席会议对于这个问题的意见是:坚决的赞助群众没收他们(初期性的富农)的土地,废除他们的债务,要和没收其他两种富农的土地,废除其他两种富农的债务一样的坚决。南阳会议的基调是反对富农,断定富农这个阶段自始至终是反革命的。这是受苏联开展的反对富农和共产国际给中国共产党“加深反对富农的指示”的影响。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制订了“依靠贫农,巩固与中农联盟,坚决反对富农”的阶级路线,大会后,发动对富农的继续进攻。在当时的苏联由于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发展,提出“消灭富农之为阶级”的策略路线,开展反对富农,限制农村资本主义是必要的。但是,在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给中共中央关于农民问题的信》中,只是中国共产党也“只有极坚决地克服在富农问题中最有害的机会主义的动摇”,采取反富农的策略,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1930年5月,李立三在上海主持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制定了《土地暂行法》。

《土地暂行法》相关条文:一、凡属地主的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二、凡属祠堂、庙宇、教会、官产……等占有的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三、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一律没收。四、没收的土地一律归苏维埃政府分配给无地与地少的农民使用,原有地契完全作废,土地归苏维埃政府重新分配之后,另行发放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解释: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的意义,即是不耕种土地的人,不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暂行法提出“雇农是受雇的农村工人,按照苏维埃的劳动法令,享有特殊的保护,不一定去分配土地。如果乡村中当地的苏维埃会议决定同样分与土地等,必须同时分与耕牛耕具等。”这显然是脱离农村实际情况的。立三路线统治时期,中共中央所规定的若干不适时宜的“左”倾政策,影响了根据地的各项建设,在土地问题上,立三路线还反对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说“平分田地是农民意识”。还提出搞大规模集体农场,过早地进行集体生产等错误政策。(陈正人于1940年6月5日在延安写的自传中提到:“就是当时立三路线在江西苏区疯狂的时候,当时的中央认为中央苏区的领导犯有机会主义农民意识等,……当时总前委根据对于时局的正确分析,提出反对冒险主义与保守主义,主张苏区同时扩大同时深入,红军苏区党的任务是集中全力打破敌人大举进攻,保卫苏区,必须停止进攻中心城市的行动等。我也完全同意这些意见并坚决执行这些决定的。另外几个主要问题上我也坚持了正确的意见,就是反对集体农场、反对平分土地。”)

 1930年8月5日,中共赣西南特委在李文林主持下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即“二全会议”,贯彻李立三路线,否定了“二七会议”所确定的正确路线。立三路线在土地问题上规定了不适时宜的“左”倾政策。“离散路线传达到了赣西南,党的路线犯着盲动冒险主义,放弃对苏区的巩固工作,绝对集中武装,一支枪也要集中去,特别是被反革命AB团操纵,借到立三旗帜的赣西南特委二全会议开过以后用‘左’倾口号,组织集体农场,说平均土地是农民意识等来根本破坏土地革命的深入,结果地主富农大批钻到苏维埃来,AB团利用我们只要扩大不要巩固的路线,便在苏区大发展他们的反动组织,造成了赣西南斗争中最严重的危机”。(1931年9月20日《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

 1930年11月,红一方面军从吉安到达峡江,11月18日,在峡江召开总前委与江西省行委联席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批判了立三路线在土地问题上的错误。会议指出,平分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过早组织社会主义集体农场是不适时宜的,“在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经济的中国,土地革命必须经过分配的过程,中国农业经济主要的形式是小农经济,无论佃农的,耕种自己的田,都是分割成极小的经济单位,由几百万户农民群众,用中国犁耙耕种地主经济。资本主义式的农村,是很少很少的。因此土地革命不是马上把这些分割极小的经济单位,集合起来,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农场的生产,这是经济条件所不许可的,因而不得不承认土地革命开始时小农经济的生产仍占主要形式,不得不把土地分配给农民。”

 1930年《苏维埃土地法》(《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根据地在1930年以前的土地法令都是规定苏维埃公有,分配给农民使用,这是国家所有权,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到《苏维埃土地法》也还是规定土地归政府公有,取消了禁止买卖这一句。

第一条: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只有农民协会,尚未建立起苏维埃的地方,农民协会亦可以执行没收及分配。第二条: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的,得酌量分予田地。第七条:分田以乡为单位,由某乡农民,将他们在本乡及邻乡所耕田地总合起来,共同分配。如有三四乡互相毗连的,内中几乡田多,几乡田少,若以一乡为单位分配,那田少之乡不能维持生活,又无他种生产可以维持生活的,则以三四乡合为一个单位分配;但须经乡苏维埃要求,得区苏维埃批准。第八条:为满足多数人的要求,并使农人迅速得到田地起见,应依乡村总合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采以劳动力为标准的分配方法。第十条: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并打击富农起见,分田须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不准地主富农瞒田不报及把持肥田。分田后,由苏维埃制定木牌插于田中,载明此田生产数量,现归某人耕种。

 1931年2月17日,毛泽东根据党的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曾江和江西省工农兵政府写了一封题为《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的信,明确指出:“过去分好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1931年5月,曾江根据上述指示精神,颁布了《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布告》,确定了农民对新分配土地的私有权。由于土地所有权的正确解决,鼓舞了农民劳动热情,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来促进作用。

 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1935年初

 1931年1月,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凭借国际路线的声势统治了全党,在土地问题上,不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是教条主义地照搬当时苏联消灭富农经济的做法,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消灭富农经济的过左政策。这个过左的土地政策最早见诸于1931年2月王明《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的小册子,他说:“四中全会后,共产国际及中共中央都主张‘重分富农的土地’,但同时主张富农在其土地被重分后,在不作反革命活动的条件下,可以分得一部分质量坏的‘劳动份地’”。

 1931年3月,为贯彻这个过左的土地政策,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以中共中央名义起草了《土地法草案》,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按劳动力和人口混合原则分配一切土地”等一系列“左”倾政策。

 1931年3月15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为了解决农民土地私有权问题发布了《土地是我们的,耕种起来啊!》的文件,宣布土地一经分定,即归农民所有。随后,于5月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土地问题是目前中国资产阶级性民权革命阶段中的主要内容,中国南方各省贫苦农民为着获得土地及为苏维埃政权的斗争,已普遍发展了。但赣西南经过几年来激烈的斗争,一直到现在,尚有不少地方,关于土地的分配没有执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彻底平分的办法,……”江西省政府根据赣西南主席联席会土地问题决议案的精神,对于土地问题做了相关决定:“土地的分配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彻底平分田地,山林房屋池塘一律分配,一经分定的土地,即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生的不补,死的不退”,“已经彻底分配的不再重分”。

 1931年4月20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发《土地委员扩大会议决议》中规定:“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田地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

 1931年6月,江西于都县于北区在关于“民权阶段,分田后的土地问题”的条例这样规定:“1.确定土地归农民私有,以利发展生产。2.生的不补,死的不退。3.土地可以自由租借,自由买卖,租额由出租者及承租者双方自由议定,买卖土地时应向政府登记。”

 1931年6月,根据《土地法草案》的“左”倾政策,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了《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例》的布告,布告中说:“我们过去分田,犯了许多错误,单纯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富农人口多,占了便宜,豪绅地主与农民一样分田,没有彻底消灭封建势力”,为彻底消灭豪绅地主,站在贫农雇农中农利益上,“决定重新分配土地”:“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的土地彻底清查没收;富农的土地,同样没收;(没收以后,其能劳动的,另分坏田给他。)”

 1931年8月21日,苏区中央局开会讨论“国际指示”和中共中央《土地法草案》,作出了《苏区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决议案》接受《土地法草案》并表示“坚决的实行这个法令”,但是《决议案》仍然无法否定在毛泽东领导下执行“按人口平分土地”以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所取得的成绩,“左”倾机会主义又于11月10日写了《中央为土地问题致中央苏区中央局的信》,全面否决决议案中所肯定的由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土地政策。

 1931年11月,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一苏大”土地法),王明的过左的土地政策全面贯彻。

 1933年6月2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作了《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决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内“进行普遍的深入的查田运动”。训令指出:“现在各苏区,尤其是中央苏区尚有广大区域没有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这些地方的农民群众还没有最广大的发动起来,封建残余势力还有不少阶级异己分子在暗藏活动着,这些地方的战争动员与文化经济建设都落在先进区域……之后。在这个广大区域内进行普遍的深入的查田运动,在二百万以上群众中发展最高度的阶级斗争,向着封建势力做最后一次的进攻而把他们完全消灭,是各地苏维埃一刻不容再缓的任务。”

 1933年10月10日,毛泽东《怎样分析阶级》,分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的经济状况,规定了划分各阶级的标准,使查田运动中查阶级有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文章中还规定了苏维埃政府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工人的政策。由于王明路线占着统治地位,因而在对地主、富农的政策仍然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

 1933年10月10日,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央根据地的查田运动由于受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很多地方出现了侵犯中农的倾向,“瑞金城区的查田,一开始就按家按亩去查,查得中农恐慌,竟有中农跑到苏维埃来请求改变自己的成份。他们请求改为贫农,他们说:‘中农危险得很,挨上去就是富农。改成贫农咧!隔富农就远了一点’。这样沉痛的呼声,还不值得我们倾听吗?”(1933年8月,毛泽东《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决定》下达后,各省、县工农民主政府先后召开查田运动大会,赣县在对查田运动的总结中指出:“在查田运动中还有些地方发生侵犯中农,把中农当富农,把富农当地主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