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农业生产力现状的评估
农业科技和工业体系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的先进生产力远高于当前实际应用水平,但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农业已经实际应用的生产力水平。
我们要看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实施的土地承包制下的“小农户”生产方式,主要适应畜力和人力以犁、锄头、镰刀为工具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建国七十多年以来,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升级为农业提供了先进的机械、肥料等生产要素,农业科技进步为农业提供了良种和新型种植技术,这两项进步大大提升了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这种先进生产力水平相应要求土地规模化为应用条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农业劳动力从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了土地规模化的供给。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为农业规模化种植提供了制度环境。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总面积的30%左右,其中平均流转面积100—200亩的种植大户占流转总面积的一半左右。这部分土地开始应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力。近几年,大规模农业集团、合作社和供销社托管模式的发展扩大了我国先进农业生产力的应用面积。其他三分之二左右的耕地仍然由农户维系着小农生产方式,但是,这些农户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先进农业生产力的若干要素。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从2017年的52.5%、95%、67.2%提升到2022年的62.4%、96%、73%。尽管如此,“小农户”生产规模和传统种植方式,已经容纳不下我国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最近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鼓励规模化种植的政策,而家庭农场只要达到30亩规模即可获得政府补贴。实际上,即使是3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也不可能充分释放我国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
我国不仅在逐步扩大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应用面积,农业科技进步和工业体系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创新农业技术,形成潜在的更先进的农业生产力。2023年12月16日,中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论坛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论坛展示出我国农业在基因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能源技术等为代表我国的新农业科技革命成果。其中,以玉米新型精准分子鉴定技术等十项重大新技术和机器人、无人机等十项新装备为代表的我国潜在的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将这些潜在的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力不断地付诸应用,形成现实的农业生产力,是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主粮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要动力。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与农业发达国家的已经在应用之中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差很大。美国耕地面积23.66亿亩,粮食总产量5亿多吨。家庭农场220万个,农业就业人员242.2万人,农场平均面积1.1万亩,人均980亩,人均产值9.2万美元。美国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可满足155人需求,90%可供出口。我国耕地面积20.24亿亩,粮食产量6亿多吨,单产高于美国。但是农业就业人员1.94亿,人均耕地10.5亩,人均产值6640美元。我国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满足6人的需求,是美国生产效率的4%,由于人口比美国多几倍,每年不得不进口上亿吨粮食。
现实证明我国实际应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远低于我国已经拥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而我国已经拥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远低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实际应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这是对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基本判断,不可轻视。
二、我国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为何得不到充分应用
当前,我国已经拥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已经远远高于历史水平,而应用的程度很低。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农业规模化水平如此之低,使得先进农业生产力不能充分应用?
研究此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前提条件,即:我国的主要国情之一就是人口政策导致有限的耕地面积所生产的农产品和十多亿人口对农产品需求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产品产量的增长至今不能满足增长过快的众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前,我们鼓励人口增长为农业增加劳动力。产量增加的数量在当时合作化体制下十分有限,政府只能一方面削减农民消费数量,一方面依靠行政票证管理制度抑制城镇居民需求,使全国人维持在半饥饿状态来消除供需缺口。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放农业生产力、强农惠农政策,全面推行承包制,提高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扩大粮食进口,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粮食供应短缺问题基本解决,总量实现了低水平的供需平衡,废除了票证制度。第三阶段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优质耕地数量减少,一方面居民收入增长和工业生产对农产品需求快速增长。我国农产品特别是主粮供应短缺问题逐年显现,农产品产量的增长仍然不能满足十多亿人口的收入增长形成的对农产品的需求。政府用工业体系创造的外汇进口农产品增加需求来消除供需缺口。专家测算,进口农产品的土地当量有8亿—10亿亩之多。现在我国进入第四阶段,推动农业规模化释放已经拥有的和潜在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将国内农产品生产量提高40%左右以实现国内农产品高水平供需总量基本平衡。
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的主要特点是农产品生产成本中地租成本过高
我国的地租具有和发达国家不同的特点。农业发达国家农产品生产过剩,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不高,地租主要表现为生产者购买土地所支付的资本利息,其中不包含土地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分。这是生产者所支付的土地私有制地租形式。我国只有在初级社时期存在股份形式的地租,在互助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地租转化为生产者利润,不存在地租形式。实行承包制时期,承包户“留够集体的”就是土地所有者向生产者索取的地租。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生产者给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地租随同国家农业税一起豁免,村集体“三提五统”形式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地租不再存在。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两亿多农村过剩劳动力从事工商业就业,农村土地出现了流转趋势。土地流转并不改变所有权,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其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则出现了地租。由于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所有,而且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承包权可以流转,在我国,由于农村劳动力不能全部获得工商就业收入,又没有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收入,这种流转产生的地租性质就转化为承包户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障。
由于总体上土地稀缺,而地租又具有最低水平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地租作为市场定价的农业生产成本之一,不仅包括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价格还包括承包户的社会保障成分。从金沙河合作社的统计数字看,地租成本已经占到总成本的45.14%(南和合作社,2023)。金沙河合作社规模化已经超过美国农场的平均规模,总体来说生产效率是不低于美国农场的平均水平。统计数据说明,进口玉米价格只有0.6元/斤,金沙河合作社在1.0元/斤的价格水平上可以与配额外65%税率的进口玉米竞争。可以设想,如果金沙河合作社不必支付如此高的地租,即使价格下降42.66%(南和区金沙河合作社,2023),还可以保持同样的利润水平。一般农业生产者除非政府大幅度提高收购价,否则经营必然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2024年的许多小麦、玉米农业生产者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这样的高地租导致的高土地成本成为许多生产者难以接受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种植的主要原因。这些数据表明,包括农民社保在内的高地租是我国提升土地规模化水平的主要障碍之一。
2.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货币资本与土地的分配关系
无论土地用何种方式经营,经营者除拥有土地经营权外必须拥有一定的货币资本。当前,即使是小农生产方式也不可能全部生产要素都自我循环,比如,种子不能自行留种而需要购买商品种子,农家肥不够需购买化肥,等等。因此货币资本是农产品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越高就越需要更多的货币资本。在这种情况下,货币资本和土地资本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是市场化配置的难题。
对于种植大户而言,一般均以地租作为土地资本的分配形式,经营风险由货币资本承担。在以村集体土地组织的合作社中,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金额的地租形式,另一种是采用土地“折价入股”的股份分红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土地折价”很难确定每一户和每一块土地的价格。不同土地的差异,包括承包制施行后每个农户对其承包地的投入差别也很大。不同地块的“折价”就影响到农户之间的收益分配。更重要的是基准地价与货币资本的关系。基准地价定得低,收益分配就向货币资本倾斜,反之则向土地资本倾斜。因此在以股份形式分配土地和资本收益的合作社中,如何市场化为土地定价入股就关系到农户与货币资本提供者之间的分配。总体来说,分散的农户属于市场化谈判的弱势群体,难以获得足够的市场化价格,决策者需要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产品存在供需缺口,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在地租和股份两种土地分配形式中,绝大多数农户愿意选择地租形式,而且均要求在每季播种前即由经营者支付货币形式的地租。这无疑会增加货币资本的需求量和融资成本,加大经营者的风险。由于投入农业风险高,我国规模化农业经营者的货币资本投入总量不足,这也是与发达国家经营者竞争力不足的原因之一。从金沙河合作社的数据可以判断,目前对于70%仍然是小农方式耕种的土地,有意向接受流转的农业经营者的地租报价达不到承包户的地租报价,而按照承包户的地租报价,前者又承受不了如此高的地租成本。在我国农产品价格由政府控制,实际土地流转关系的形成是土地承包户的诉求和经营者对政府控制的价格预期契合的结果。统计数据表明,地租和农产品价格密切相关,经营者对政府控制的价格预期越高,就可以接受土地承包户更高的地租诉求。近期,政府增加了对农业包括对30亩规模以上家庭农场奖励的财政补贴,其实质就是降低土地流转的地租成本,目的是扩大土地规模化经营规模以应用先进农业生产力替代小农生产方式的落后生产力。
3.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货币资本与劳动力的分配关系
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都需要购买一定量的“服务”来完成生产经营全过程。这些服务大都包括服务中所包括的机械、肥料、农药等物资和操作这些机械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的费用不必单独计算,只体现在服务供应商的支出中,在经营者支出中没有“劳动力工资”的款项。但是在某种经营方式中这些机械、肥料、农药等均由经营者自行购买,需要雇佣劳动力完成这些生产环节的作业,这就产生了劳动力的市场价格。
在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中,不同的地块、不同的生产环节、不同的工作条件需要劳动力付出的体力和智力相差很大,如何确定不同体力和智力的劳动力成本就是一个很难市场化认定的。这和土地资本的价格难以市场化认定有相似之处。人民公社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评工记分的工分制具有平均主义的性质,而且规模越大,劳动力投入越多,平均主义的负面影响越严重。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者来说对全部生产环节的所有作业劳动力均核定市场价格和土地“折价入股”同样都是不可行的。实行工分制对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者来说必然导致人民公社工分制平均主义的恶果。劳动力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在地租已经市场化定价的前提下,必然导致总生产效率特别是货币资本效率的下降。因此,在劳动力分配关系中如何消除平均主义就是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1962年,从县、乡级公社核算逐步倒退到大队(行政村)、生产队(自然村)核算,1980年又倒退到农户核算就是规模化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上服从消除平均主义目标的过程。当前生产力水平已经提高到可以在几万亩的规模上经营了,如何消除万亩计规模经营中的平均主义是我国农业应用先进农业生产力的制度性挑战。近年来,许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开发了一种为农业经营者提供的托管服务。这种托管服务既可以服务于土地流转形成的大规模经营,也可以服务于土地不流转的小规模经营。这种托管模式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把服务中各种物资和劳动力的费用统一核算,减轻了交易成本。这种托管模式的效果正在探索之中。
4.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的农村基层组织功能
近十多年来,中央明确鼓励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发展。实际生活告诉我们除70%土地没有流转以外,在30%流转的土地中种植大户占比约为一半,国有农场、合作社合计占一半左右,如果扣除国有农场的面积,合作社在流转土地中所占比例更有限,其中由村基层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和若干村合作社组建的联社就更少了。
种植大户的经营面积都在100—200亩水平,村基层组织组建的合作社经营面积都以千亩计。千亩规模的合作社所应用的生产力显然可以高于种植大户的一二百亩,为什么种植大户经营的土地流转面积远大于村基层组织组建的合作社?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为什么绝大多数村基层组织没有组建合作社?或者说,为什么农户对加入村基层组织组建合作社积极性不高?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改革明确农户承包权长期不变,因此,农民对加入还是不加入村基层组织组建的合作社有相当的决定权。这和承包制实行前的合作化进程中农民的权力完全不同了。农民拥有加入还是不加入的决定权,为什么绝大多数村基层组织没有组建成功合作社呢?除了部分村基层组织领导人没有积极性或缺乏经营能力以外,更深刻的原因是农民对村基层组织领导人组建合作社存在不信任感。农民对加入这种合作社存在疑虑:村基层组织领导人是否按市场化原则给各项生产要素定价?是否保证农民投入合作社的土地和劳动力在合作社收益分配中获得应有的份额?还有一个更深刻的原因是农民对一部分村基层组织领导人的道德信任度不高,这与某些基层组织领导人利用权力侵犯农民权益事件频发有关。中央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用巨额财政支出派遣百万工作队员和几十万驻村党支部领导人才保证了脱贫攻坚目标的完成。去年中纪委通报检查政府对农村发展的投入及各项补贴项目,又有10.4万多村支书被立案查处。今年又第一次专门发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明确六项“禁止”,并对违反者追究责任,第一季度又有1.9万村支书被查处。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贿选”村基层组织领导的现象。可以说在众多小集体中,具有在本人和其他成员之间收益分配权力的领导出现剥夺其他成员权益的现象不是小概率事件。在目前尚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情况下,农民对一部分村基层组织领导人组建合作社存在不信任感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
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个基层行政组织结构的重要发展动向,都与农村基层组织在农业规模化发展中的功能有内在的联系。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无论农民是否变更城镇户口,在许多归属城镇的村都在推行“村改居”,即撤销行政村及村委会,改为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此项改革不仅北京、上海特大城市已经实行多年,在许多城市郊区的镇也把所属的村改为社区。按照国家的制度,村的土地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该村村民享有承包权和经营权,而且该村村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成立或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改为社区以后,无论是若干村合并成立的一个社区,还是一个村改为一个社区,社区都不是原来行政村的土地所有者。社区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从土地所有权中获得任何权益。如果原行政村的村民“同意”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与村民分享经营所得权益。如果村民“没有同意”或“不同意”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就由承包农户经营并获取所得收益。这就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凡是“村改居”又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户只能直接与接受土地流转的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而社区的居委会不能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组建合作社。这就意味着,“村改居”又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的规模化只能是种植大户或工商资本组建的合作社形式。
无论从农民对村基层组织组建合作社的不信任感的角度看,还是从城镇化发展推行“村改居”的角度看,还是从工商资本从事农业规模化投资与承包户签署长期流转协议的角度看,农业规模化发展中农村基层组织的功能更多地转化方向都是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
5.在现行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关系的形势下,政府必须控制农产品价格上涨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供需缺口的产品价格应该上涨,可以减少需求并刺激供给。由于农产品价格关系到全体居民的基本生活,政府必须干预农产品价格以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从我国情况来看,供需缺口如此之大,更不能完全通过农产品价格上涨实现供需平衡。农产品特别是主粮和肉禽蛋奶的价格是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和劳动力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他生产要素的限制,即使完全听任农产品价格上涨,对消除供需缺口的作用也相当有限,但必然发生的通货膨胀将严重损害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这是任何一个经济体不能忍受的。美国等一些农业发达国家政府采用多种政策投入政府资源鼓励农业发展,一方面控制国内通货膨胀,一方面扩大对其他农产品供需缺口大的国家出口作为外交资源。我国不能恢复计划经济价格,只能也不得不进口发达国家低价农产品以控制通货膨胀,虽然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损害。当前,我国财政为了减轻国内农产品生产者所受到的低价进口农产品的损害,也给农业提供了相当数额的补贴,但是,这远远不能对冲进口低价农产品给农产品生产者带来的损失。近年来,国家在不同年份进口不同数量、不同品种的低价农产品,以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同时平衡不同农产品生产者的收益和损失。
总之,不仅小农生产方式严重束缚了我们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即使是种植大户和几百亩到千亩规模合作社的生产关系也远不能释放出我们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尽快推进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实现规模化发展,用我国已经拥有但尚未全面应用的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替代落后的农业生产力,是我国国内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政治外交安全面临的挑战。
一、对我国农业生产力现状的评估
农业科技和工业体系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的先进生产力远高于当前实际应用水平,但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农业已经实际应用的生产力水平。
我们要看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实施的土地承包制下的“小农户”生产方式,主要适应畜力和人力以犁、锄头、镰刀为工具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建国七十多年以来,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升级为农业提供了先进的机械、肥料等生产要素,农业科技进步为农业提供了良种和新型种植技术,这两项进步大大提升了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这种先进生产力水平相应要求土地规模化为应用条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农业劳动力从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了土地规模化的供给。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为农业规模化种植提供了制度环境。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总面积的30%左右,其中平均流转面积100—200亩的种植大户占流转总面积的一半左右。这部分土地开始应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力。近几年,大规模农业集团、合作社和供销社托管模式的发展扩大了我国先进农业生产力的应用面积。其他三分之二左右的耕地仍然由农户维系着小农生产方式,但是,这些农户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先进农业生产力的若干要素。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从2017年的52.5%、95%、67.2%提升到2022年的62.4%、96%、73%。尽管如此,“小农户”生产规模和传统种植方式,已经容纳不下我国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最近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鼓励规模化种植的政策,而家庭农场只要达到30亩规模即可获得政府补贴。实际上,即使是3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也不可能充分释放我国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
我国不仅在逐步扩大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应用面积,农业科技进步和工业体系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创新农业技术,形成潜在的更先进的农业生产力。2023年12月16日,中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论坛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论坛展示出我国农业在基因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能源技术等为代表我国的新农业科技革命成果。其中,以玉米新型精准分子鉴定技术等十项重大新技术和机器人、无人机等十项新装备为代表的我国潜在的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将这些潜在的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力不断地付诸应用,形成现实的农业生产力,是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主粮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要动力。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与农业发达国家的已经在应用之中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差很大。美国耕地面积23.66亿亩,粮食总产量5亿多吨。家庭农场220万个,农业就业人员242.2万人,农场平均面积1.1万亩,人均980亩,人均产值9.2万美元。美国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可满足155人需求,90%可供出口。我国耕地面积20.24亿亩,粮食产量6亿多吨,单产高于美国。但是农业就业人员1.94亿,人均耕地10.5亩,人均产值6640美元。我国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满足6人的需求,是美国生产效率的4%,由于人口比美国多几倍,每年不得不进口上亿吨粮食。
现实证明我国实际应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远低于我国已经拥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而我国已经拥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远低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实际应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这是对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基本判断,不可轻视。
二、我国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为何得不到充分应用
当前,我国已经拥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已经远远高于历史水平,而应用的程度很低。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农业规模化水平如此之低,使得先进农业生产力不能充分应用?
研究此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前提条件,即:我国的主要国情之一就是人口政策导致有限的耕地面积所生产的农产品和十多亿人口对农产品需求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产品产量的增长至今不能满足增长过快的众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前,我们鼓励人口增长为农业增加劳动力。产量增加的数量在当时合作化体制下十分有限,政府只能一方面削减农民消费数量,一方面依靠行政票证管理制度抑制城镇居民需求,使全国人维持在半饥饿状态来消除供需缺口。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放农业生产力、强农惠农政策,全面推行承包制,提高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扩大粮食进口,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粮食供应短缺问题基本解决,总量实现了低水平的供需平衡,废除了票证制度。第三阶段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优质耕地数量减少,一方面居民收入增长和工业生产对农产品需求快速增长。我国农产品特别是主粮供应短缺问题逐年显现,农产品产量的增长仍然不能满足十多亿人口的收入增长形成的对农产品的需求。政府用工业体系创造的外汇进口农产品增加需求来消除供需缺口。专家测算,进口农产品的土地当量有8亿—10亿亩之多。现在我国进入第四阶段,推动农业规模化释放已经拥有的和潜在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将国内农产品生产量提高40%左右以实现国内农产品高水平供需总量基本平衡。
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的主要特点是农产品生产成本中地租成本过高
我国的地租具有和发达国家不同的特点。农业发达国家农产品生产过剩,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不高,地租主要表现为生产者购买土地所支付的资本利息,其中不包含土地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分。这是生产者所支付的土地私有制地租形式。我国只有在初级社时期存在股份形式的地租,在互助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地租转化为生产者利润,不存在地租形式。实行承包制时期,承包户“留够集体的”就是土地所有者向生产者索取的地租。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生产者给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地租随同国家农业税一起豁免,村集体“三提五统”形式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地租不再存在。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两亿多农村过剩劳动力从事工商业就业,农村土地出现了流转趋势。土地流转并不改变所有权,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其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则出现了地租。由于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所有,而且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承包权可以流转,在我国,由于农村劳动力不能全部获得工商就业收入,又没有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收入,这种流转产生的地租性质就转化为承包户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障。
由于总体上土地稀缺,而地租又具有最低水平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地租作为市场定价的农业生产成本之一,不仅包括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价格还包括承包户的社会保障成分。从金沙河合作社的统计数字看,地租成本已经占到总成本的45.14%(南和合作社,2023)。金沙河合作社规模化已经超过美国农场的平均规模,总体来说生产效率是不低于美国农场的平均水平。统计数据说明,进口玉米价格只有0.6元/斤,金沙河合作社在1.0元/斤的价格水平上可以与配额外65%税率的进口玉米竞争。可以设想,如果金沙河合作社不必支付如此高的地租,即使价格下降42.66%(南和区金沙河合作社,2023),还可以保持同样的利润水平。一般农业生产者除非政府大幅度提高收购价,否则经营必然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2024年的许多小麦、玉米农业生产者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这样的高地租导致的高土地成本成为许多生产者难以接受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种植的主要原因。这些数据表明,包括农民社保在内的高地租是我国提升土地规模化水平的主要障碍之一。
2.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货币资本与土地的分配关系
无论土地用何种方式经营,经营者除拥有土地经营权外必须拥有一定的货币资本。当前,即使是小农生产方式也不可能全部生产要素都自我循环,比如,种子不能自行留种而需要购买商品种子,农家肥不够需购买化肥,等等。因此货币资本是农产品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越高就越需要更多的货币资本。在这种情况下,货币资本和土地资本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是市场化配置的难题。
对于种植大户而言,一般均以地租作为土地资本的分配形式,经营风险由货币资本承担。在以村集体土地组织的合作社中,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金额的地租形式,另一种是采用土地“折价入股”的股份分红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土地折价”很难确定每一户和每一块土地的价格。不同土地的差异,包括承包制施行后每个农户对其承包地的投入差别也很大。不同地块的“折价”就影响到农户之间的收益分配。更重要的是基准地价与货币资本的关系。基准地价定得低,收益分配就向货币资本倾斜,反之则向土地资本倾斜。因此在以股份形式分配土地和资本收益的合作社中,如何市场化为土地定价入股就关系到农户与货币资本提供者之间的分配。总体来说,分散的农户属于市场化谈判的弱势群体,难以获得足够的市场化价格,决策者需要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产品存在供需缺口,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在地租和股份两种土地分配形式中,绝大多数农户愿意选择地租形式,而且均要求在每季播种前即由经营者支付货币形式的地租。这无疑会增加货币资本的需求量和融资成本,加大经营者的风险。由于投入农业风险高,我国规模化农业经营者的货币资本投入总量不足,这也是与发达国家经营者竞争力不足的原因之一。从金沙河合作社的数据可以判断,目前对于70%仍然是小农方式耕种的土地,有意向接受流转的农业经营者的地租报价达不到承包户的地租报价,而按照承包户的地租报价,前者又承受不了如此高的地租成本。在我国农产品价格由政府控制,实际土地流转关系的形成是土地承包户的诉求和经营者对政府控制的价格预期契合的结果。统计数据表明,地租和农产品价格密切相关,经营者对政府控制的价格预期越高,就可以接受土地承包户更高的地租诉求。近期,政府增加了对农业包括对30亩规模以上家庭农场奖励的财政补贴,其实质就是降低土地流转的地租成本,目的是扩大土地规模化经营规模以应用先进农业生产力替代小农生产方式的落后生产力。
3.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货币资本与劳动力的分配关系
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都需要购买一定量的“服务”来完成生产经营全过程。这些服务大都包括服务中所包括的机械、肥料、农药等物资和操作这些机械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的费用不必单独计算,只体现在服务供应商的支出中,在经营者支出中没有“劳动力工资”的款项。但是在某种经营方式中这些机械、肥料、农药等均由经营者自行购买,需要雇佣劳动力完成这些生产环节的作业,这就产生了劳动力的市场价格。
在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中,不同的地块、不同的生产环节、不同的工作条件需要劳动力付出的体力和智力相差很大,如何确定不同体力和智力的劳动力成本就是一个很难市场化认定的。这和土地资本的价格难以市场化认定有相似之处。人民公社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评工记分的工分制具有平均主义的性质,而且规模越大,劳动力投入越多,平均主义的负面影响越严重。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者来说对全部生产环节的所有作业劳动力均核定市场价格和土地“折价入股”同样都是不可行的。实行工分制对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者来说必然导致人民公社工分制平均主义的恶果。劳动力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在地租已经市场化定价的前提下,必然导致总生产效率特别是货币资本效率的下降。因此,在劳动力分配关系中如何消除平均主义就是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1962年,从县、乡级公社核算逐步倒退到大队(行政村)、生产队(自然村)核算,1980年又倒退到农户核算就是规模化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上服从消除平均主义目标的过程。当前生产力水平已经提高到可以在几万亩的规模上经营了,如何消除万亩计规模经营中的平均主义是我国农业应用先进农业生产力的制度性挑战。近年来,许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开发了一种为农业经营者提供的托管服务。这种托管服务既可以服务于土地流转形成的大规模经营,也可以服务于土地不流转的小规模经营。这种托管模式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把服务中各种物资和劳动力的费用统一核算,减轻了交易成本。这种托管模式的效果正在探索之中。
4.我国农业生产关系中的农村基层组织功能
近十多年来,中央明确鼓励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发展。实际生活告诉我们除70%土地没有流转以外,在30%流转的土地中种植大户占比约为一半,国有农场、合作社合计占一半左右,如果扣除国有农场的面积,合作社在流转土地中所占比例更有限,其中由村基层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和若干村合作社组建的联社就更少了。
种植大户的经营面积都在100—200亩水平,村基层组织组建的合作社经营面积都以千亩计。千亩规模的合作社所应用的生产力显然可以高于种植大户的一二百亩,为什么种植大户经营的土地流转面积远大于村基层组织组建的合作社?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为什么绝大多数村基层组织没有组建合作社?或者说,为什么农户对加入村基层组织组建合作社积极性不高?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改革明确农户承包权长期不变,因此,农民对加入还是不加入村基层组织组建的合作社有相当的决定权。这和承包制实行前的合作化进程中农民的权力完全不同了。农民拥有加入还是不加入的决定权,为什么绝大多数村基层组织没有组建成功合作社呢?除了部分村基层组织领导人没有积极性或缺乏经营能力以外,更深刻的原因是农民对村基层组织领导人组建合作社存在不信任感。农民对加入这种合作社存在疑虑:村基层组织领导人是否按市场化原则给各项生产要素定价?是否保证农民投入合作社的土地和劳动力在合作社收益分配中获得应有的份额?还有一个更深刻的原因是农民对一部分村基层组织领导人的道德信任度不高,这与某些基层组织领导人利用权力侵犯农民权益事件频发有关。中央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用巨额财政支出派遣百万工作队员和几十万驻村党支部领导人才保证了脱贫攻坚目标的完成。去年中纪委通报检查政府对农村发展的投入及各项补贴项目,又有10.4万多村支书被立案查处。今年又第一次专门发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明确六项“禁止”,并对违反者追究责任,第一季度又有1.9万村支书被查处。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贿选”村基层组织领导的现象。可以说在众多小集体中,具有在本人和其他成员之间收益分配权力的领导出现剥夺其他成员权益的现象不是小概率事件。在目前尚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情况下,农民对一部分村基层组织领导人组建合作社存在不信任感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
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个基层行政组织结构的重要发展动向,都与农村基层组织在农业规模化发展中的功能有内在的联系。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无论农民是否变更城镇户口,在许多归属城镇的村都在推行“村改居”,即撤销行政村及村委会,改为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此项改革不仅北京、上海特大城市已经实行多年,在许多城市郊区的镇也把所属的村改为社区。按照国家的制度,村的土地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该村村民享有承包权和经营权,而且该村村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成立或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改为社区以后,无论是若干村合并成立的一个社区,还是一个村改为一个社区,社区都不是原来行政村的土地所有者。社区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从土地所有权中获得任何权益。如果原行政村的村民“同意”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与村民分享经营所得权益。如果村民“没有同意”或“不同意”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就由承包农户经营并获取所得收益。这就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凡是“村改居”又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户只能直接与接受土地流转的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而社区的居委会不能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组建合作社。这就意味着,“村改居”又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的规模化只能是种植大户或工商资本组建的合作社形式。
无论从农民对村基层组织组建合作社的不信任感的角度看,还是从城镇化发展推行“村改居”的角度看,还是从工商资本从事农业规模化投资与承包户签署长期流转协议的角度看,农业规模化发展中农村基层组织的功能更多地转化方向都是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
5.在现行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关系的形势下,政府必须控制农产品价格上涨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供需缺口的产品价格应该上涨,可以减少需求并刺激供给。由于农产品价格关系到全体居民的基本生活,政府必须干预农产品价格以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从我国情况来看,供需缺口如此之大,更不能完全通过农产品价格上涨实现供需平衡。农产品特别是主粮和肉禽蛋奶的价格是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和劳动力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他生产要素的限制,即使完全听任农产品价格上涨,对消除供需缺口的作用也相当有限,但必然发生的通货膨胀将严重损害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这是任何一个经济体不能忍受的。美国等一些农业发达国家政府采用多种政策投入政府资源鼓励农业发展,一方面控制国内通货膨胀,一方面扩大对其他农产品供需缺口大的国家出口作为外交资源。我国不能恢复计划经济价格,只能也不得不进口发达国家低价农产品以控制通货膨胀,虽然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损害。当前,我国财政为了减轻国内农产品生产者所受到的低价进口农产品的损害,也给农业提供了相当数额的补贴,但是,这远远不能对冲进口低价农产品给农产品生产者带来的损失。近年来,国家在不同年份进口不同数量、不同品种的低价农产品,以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同时平衡不同农产品生产者的收益和损失。
总之,不仅小农生产方式严重束缚了我们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即使是种植大户和几百亩到千亩规模合作社的生产关系也远不能释放出我们已经拥有的先进农业生产力。尽快推进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实现规模化发展,用我国已经拥有但尚未全面应用的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替代落后的农业生产力,是我国国内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政治外交安全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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