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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存智
徐庆华
周禹鹏
周和平
黄奇帆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7115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陈正人文集》摘编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1946年7月24日,在中共吉林省委扩大会议上最后发言提纲》(《陈正人文选》):在土改政策上,要求贯彻中央“五四指示”,这一政策的重要性,是最根本的政策。

 1946年12月,《贯彻大胆放手方针,彻底消灭封建势力》。文章中陈正人指出:“今天的土地改革,是在抗战胜利以后转到继续反对美蒋民族敌人即为独立民主和平而斗争的新环境下来进行,这种环境与过去十年内战的环境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今天农民在取得地主土地时采取了与过去土地革命‘大不相同’的方式。过去土地革命对地主阶级一般的都采取‘打土豪’的暴力式方式,而今天对地主则采取了较合法的斗争方式;同时彻底消灭地主的封建剥削与推翻其封建统治以后,对一般中小地主特别是开明绅士在生活上,以至一定条件下,在政治上采取了有区别的适当的照顾办法,……。这就是今天土地改革与过去土地革命不同的却别。必须指出这种区别并不能解释为土地改革、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可以不经过农民和地主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是无可避免而且一定要发展的,减弱或消极的对待这种斗争是错误的。”“今天农民对地主的关系,主要是强调发展斗争,必须彻底打倒地主封建统治,彻底打下地主恶霸威风”,“应该正确执行中央和东北局指示的对待地主阶级的政策,那就是‘集中主义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分化地主阶级,集中力量打击大地主、大汉奸、恶霸、土匪头子’,就是要做到既能充分发动群众,又能更有力量的打击主要敌人。”对富农采取照顾政策,只分配其出租部分的土地,不给以过重打击,一般的应保持其富农经济地位;对佃富农按人口平均分地,不特别分壤地;不妨害其正当生产,不给予过重负担;在政治上采取与对待地主的不同态度。对待中农则是坚决联合的政策,发挥其革命性,增进其坚定性,争取中农积极参加斗争,使其获得利益。“依靠雇农贫农扶助雇农贫农领导,巩固的联合中农,照顾富农,就是我们联合全体农民的解释”。

 1947年12月,省委县书联席会议的总结:《组织一个彻底消灭封建平分土地的运动》,对于一年多以来土地改革情况,“虽有成绩,但离彻底的土地革命还很远”,少数地主还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至于富农,“由于过去政策不够彻底,打击得还不普遍,绝大多数,也未斗得彻底”。土地问题的解决普遍情况也不彻底,雇贫农的要求还未满足。因此,要组织一个彻底消灭封建的大革命,重新彻底平分土地,彻底实现土地法大纲。这个运动基本要求有三个:(一)彻底从经济上、政治上打倒封建势力(地主富农)。(二)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充分满足雇贫农土地经济要求,这是运动的中心。(三)充分的发动雇贫农群众,组织起本阶级的基本队伍,坚决团结中农,建立以雇贫农为领导为主体的农村民主统治。政策上,对地主:在经济上必须首先全部彻底没收地主的土地和一切财产,这就是从经济上彻底消灭地主,对此如果有任何动摇,就叫做地主思想。质量好一点的地,完全应当首先分给雇贫农,把质量较好的地先分给地主那就完全错了。对富农必须坚决打倒,关于富农的“多余部分”就是按平分原则的多余部分。在斗争方式上,应和地主有区别,如何区别,应当由农民大多数来决定。恶霸富农则不应有此区别。

 《关于平分土地的总结》

平分土地的效果:在基本区,封建剥削制度基本消灭,土地问题基本解决,雇贫农成立农村中的主力。平分土地运动奠定了群众的基础。

平分土地的原则性错误:打击面扩大,或多或少侵犯了中农。在对待地主、富农问题上,对富农和地主不加以区分,省委提出消灭地主,打倒富农,但实际做起来没有区别,结果动摇了中农。群众怕发财与过分打击富农是分不开的。

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所犯一切错误,均是经验主义所致”。

 1949年1月5日《在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报告要点》,总结解放战争胜利的原因,其中,“土改——‘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的、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的总路线和总政策”的重要的正确的政策。

 1950年7月30日,《关于本省(江西)土地改革实施问题的报告》。根据土地改革法与刘少奇土改报告的指示与降息具体情况,在土改具体实施上:(一)对地主,地主阶级是土地改革斗争的对象,当做一个阶级来说,是应该消灭的,就是说应该消灭地主之阶级。除土改法第二条的规定必须坚决执行,地主在解放前的一切高利贷,应一律废除。但在对待地主各个人时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恶霸与非恶霸,对土改实行抵抗与非抵抗者,应分别清楚。对恶霸与抵抗土改的地主,必须依据情况依法惩办;一般的地主,在依法交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之后,仍分给其与农民同样的一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使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以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对富农,应遵守中立政策。对进步的富农可吸收其参加县的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中的恶霸与破坏土改的分子,则应按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办。在土改中对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土地应依法征收,农民在解放前所欠半地主式富农的高利贷应予废除。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处理原则的规定应该是:在前苏区由于土地关系甚为分散,一般应予征收。但农民分田后所得土地,已达当地(一般以乡为单位)总人口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八十者则不动。其他地区一般的不予征收,但农民分田后所得土地不及当地总人口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八十者,亦可酌情征收一部或全部。在负担政策上对富农应照政策办事,不得特别加重。对中农,要坚决巩固的团结中农,在政治上要注意吸收与中农人数相称的代表参加农协领导。在经济上保护中农的土地财产绝对不得侵犯(包括富裕中农),在分配土地时对中农应采取有进无出的原则,少地无地的佃中农应与贫农雇农同样分地。对贫农雇农,特别加强其教育与组织,以提高其组织性与觉悟性。在各级农民协会的领导机关中,贫农雇农应担负更多的领导责任,同时也必须注意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在分配没收、征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地先照顾贫农雇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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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117 作者: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今天农民对地主的关系,主要是强调发展斗争,必须彻底打倒地主封建统治,彻底打下地主恶霸威风,应该正确执行中央和东北局指示的对待地主阶级的政策,那就是集中主义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分化地主阶级,集中力量打击大地主大汉奸恶霸土匪头子,就是要做到既能充分发动群众,又能更有力量的打击主要敌人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陈正人文集》摘编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1946年7月24日,在中共吉林省委扩大会议上最后发言提纲》(《陈正人文选》):在土改政策上,要求贯彻中央“五四指示”,这一政策的重要性,是最根本的政策。

 1946年12月,《贯彻大胆放手方针,彻底消灭封建势力》。文章中陈正人指出:“今天的土地改革,是在抗战胜利以后转到继续反对美蒋民族敌人即为独立民主和平而斗争的新环境下来进行,这种环境与过去十年内战的环境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今天农民在取得地主土地时采取了与过去土地革命‘大不相同’的方式。过去土地革命对地主阶级一般的都采取‘打土豪’的暴力式方式,而今天对地主则采取了较合法的斗争方式;同时彻底消灭地主的封建剥削与推翻其封建统治以后,对一般中小地主特别是开明绅士在生活上,以至一定条件下,在政治上采取了有区别的适当的照顾办法,……。这就是今天土地改革与过去土地革命不同的却别。必须指出这种区别并不能解释为土地改革、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可以不经过农民和地主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是无可避免而且一定要发展的,减弱或消极的对待这种斗争是错误的。”“今天农民对地主的关系,主要是强调发展斗争,必须彻底打倒地主封建统治,彻底打下地主恶霸威风”,“应该正确执行中央和东北局指示的对待地主阶级的政策,那就是‘集中主义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分化地主阶级,集中力量打击大地主、大汉奸、恶霸、土匪头子’,就是要做到既能充分发动群众,又能更有力量的打击主要敌人。”对富农采取照顾政策,只分配其出租部分的土地,不给以过重打击,一般的应保持其富农经济地位;对佃富农按人口平均分地,不特别分壤地;不妨害其正当生产,不给予过重负担;在政治上采取与对待地主的不同态度。对待中农则是坚决联合的政策,发挥其革命性,增进其坚定性,争取中农积极参加斗争,使其获得利益。“依靠雇农贫农扶助雇农贫农领导,巩固的联合中农,照顾富农,就是我们联合全体农民的解释”。

 1947年12月,省委县书联席会议的总结:《组织一个彻底消灭封建平分土地的运动》,对于一年多以来土地改革情况,“虽有成绩,但离彻底的土地革命还很远”,少数地主还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至于富农,“由于过去政策不够彻底,打击得还不普遍,绝大多数,也未斗得彻底”。土地问题的解决普遍情况也不彻底,雇贫农的要求还未满足。因此,要组织一个彻底消灭封建的大革命,重新彻底平分土地,彻底实现土地法大纲。这个运动基本要求有三个:(一)彻底从经济上、政治上打倒封建势力(地主富农)。(二)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充分满足雇贫农土地经济要求,这是运动的中心。(三)充分的发动雇贫农群众,组织起本阶级的基本队伍,坚决团结中农,建立以雇贫农为领导为主体的农村民主统治。政策上,对地主:在经济上必须首先全部彻底没收地主的土地和一切财产,这就是从经济上彻底消灭地主,对此如果有任何动摇,就叫做地主思想。质量好一点的地,完全应当首先分给雇贫农,把质量较好的地先分给地主那就完全错了。对富农必须坚决打倒,关于富农的“多余部分”就是按平分原则的多余部分。在斗争方式上,应和地主有区别,如何区别,应当由农民大多数来决定。恶霸富农则不应有此区别。

 《关于平分土地的总结》

平分土地的效果:在基本区,封建剥削制度基本消灭,土地问题基本解决,雇贫农成立农村中的主力。平分土地运动奠定了群众的基础。

平分土地的原则性错误:打击面扩大,或多或少侵犯了中农。在对待地主、富农问题上,对富农和地主不加以区分,省委提出消灭地主,打倒富农,但实际做起来没有区别,结果动摇了中农。群众怕发财与过分打击富农是分不开的。

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所犯一切错误,均是经验主义所致”。

 1949年1月5日《在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报告要点》,总结解放战争胜利的原因,其中,“土改——‘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的、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的总路线和总政策”的重要的正确的政策。

 1950年7月30日,《关于本省(江西)土地改革实施问题的报告》。根据土地改革法与刘少奇土改报告的指示与降息具体情况,在土改具体实施上:(一)对地主,地主阶级是土地改革斗争的对象,当做一个阶级来说,是应该消灭的,就是说应该消灭地主之阶级。除土改法第二条的规定必须坚决执行,地主在解放前的一切高利贷,应一律废除。但在对待地主各个人时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恶霸与非恶霸,对土改实行抵抗与非抵抗者,应分别清楚。对恶霸与抵抗土改的地主,必须依据情况依法惩办;一般的地主,在依法交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之后,仍分给其与农民同样的一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使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以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对富农,应遵守中立政策。对进步的富农可吸收其参加县的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中的恶霸与破坏土改的分子,则应按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办。在土改中对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土地应依法征收,农民在解放前所欠半地主式富农的高利贷应予废除。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处理原则的规定应该是:在前苏区由于土地关系甚为分散,一般应予征收。但农民分田后所得土地,已达当地(一般以乡为单位)总人口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八十者则不动。其他地区一般的不予征收,但农民分田后所得土地不及当地总人口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八十者,亦可酌情征收一部或全部。在负担政策上对富农应照政策办事,不得特别加重。对中农,要坚决巩固的团结中农,在政治上要注意吸收与中农人数相称的代表参加农协领导。在经济上保护中农的土地财产绝对不得侵犯(包括富裕中农),在分配土地时对中农应采取有进无出的原则,少地无地的佃中农应与贫农雇农同样分地。对贫农雇农,特别加强其教育与组织,以提高其组织性与觉悟性。在各级农民协会的领导机关中,贫农雇农应担负更多的领导责任,同时也必须注意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在分配没收、征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地先照顾贫农雇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