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信息56期 土地史料摘编发关注信息(一)

联办财经研究院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描述
描述
专家团
学术委员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万   峰
王   沅 
王东明
任克雷
邓   运
衣锡群 
赵喜子
杨凯生
陈小津
陈洪生
李新创
李君如
张克华
张燕生
张宇燕
谢渡扬
苏   宁
顾问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晓力
于洪君
王秦丰
叶克冬
刘晓北
乔宗淮
张国宝
张红宇
宋晓梧
李毅中
李   勇
许宪春
张  茅
张思平
陈小工
陈清泰
陈喜庆
周坚卫
秦朝英
徐冠华
胡存智
徐庆华
周禹鹏
周和平
黄奇帆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7942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摘编

赵效民主编

 1921—1923年间的农民土地斗争还不是经过党中央的部署由上而下地自觉地进行的,而是在基层的一些共产党员和社会主义青年团员的领导下自发地进行的。

 1921年秋,沈定一和社会主义青年团团员宣中华在浙江省肖山县衙门乡组织成立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农会。不到一个月,农会波及肖山、绍兴一带八十多个村。农会提出了“土地应该归农民使用”,“土地该归农民所组织的团体保管分配”的主张。还进行减租斗争,要求会员缴足“以收成及会员平均的消费所剩余的作标准”。

 1922年1月,列宁领导下的共产国际召开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即‘将土地从不劳而食的人们手中收归’。”

 1922年6月,党的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宣布:作为民主革命的内容,首先应当“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土地问题和民主革命联系起来。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还提出:“废止厘金及其它额外的征税”,主张“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

 1922年11—12月,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土地纲领草案》和《东方问题纲领》,修改和补充了:(1)“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能使所有农业劳动者得到彻底的解放。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无偿地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和工具,但丝毫不触动劳动农民的土地,这个革命使劳动农民摆脱一切苛捐杂税、地租、债务和种种封建桎梏,并给他们以种种支持”,而资产阶级的土地改革“土地只能通过赎买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且只分配给拥有从事耕作的生产资料的人”。(2)农民“要求取消封建租税和封建束缚的斗争,便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民族解放斗争的性质”。“只有以消灭大土地所有制为目的的土地革命,才能够把在反帝斗争中起决定作用的广大的农民群众发动起来”。“为了积极地吸收农民群众投入民族解放斗争,就必须宣布彻底改变土地所有制基础这一革命的土地纲领”。(3)《土地纲领草案》:“在农村封建残余势力仍然很大、资产阶级革命任务尚未完成、大土地所有制仍与封建特权相结合的地区,这些封建特权必须在争取土地的斗争(这项斗争在这里都具有决定意义)的过程中,予以肃清”。(4)农民应当要求国民政府限制大中地主的土地占有量,没收多余的土地“分给耕种该地之佃农”。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进一步提出“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的主张。但这些仅仅还停留在宣传上,很少付诸实施。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党开始把这些经济斗争作为纲领提出。

 1922年9月,澎湃在广东省海丰县开始建立农会,到1923年1月1日成立海丰县总农会。1923年夏天,海丰县总农会改成惠州农民联合会,不久又改为广东省农民协会,会员达是三万四千多人。

 1922年9月,毛泽东创办了湖南长沙自修大学补习班,详细分析了农村各阶级的社会经济情况,指出:在湖南,土地越来越多地集中于地主阶级手里,所以,农民的出路在于从地主手里夺回土地,解决土地问题。

 1923年3月,中共湖南区派遣共产党员刘东轩、谢怀德去衡山县白果地方开展农民运动,同年9月,成立了岳北农工会,领导农民进行平粜和阻禁的斗争。所谓平粜和阻禁,就是不准高抬米价,不准谷米出境。这种斗争,虽然对反对高利贷和投机商人有一定的意义,但因为是人为地禁止商品流通和压低价格,很容易损害中农、富农和城市居民的经济利益,容易引起同盟者的不满和抵制。

 1924年5月,中央扩大会议号召农民开展反对苛捐杂税的斗争。同年11月,又提出“取消田赋正额以外的附加捐及陋规,谋农产品和他种生活必需的工业品价格之均衡”的主张。

 1924年7月,萧楚女著文分析农村阶级,将确定地主的土地数量标准由一百亩(这是陈独秀提出的标准)降低为五十亩。认为在中国凡拥有五十亩以上土地的农家就是不自行耕种而把土地租与佃户的地主阶级。并指出,占有五十亩以下土地者占农业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三,其中占有十亩以下土地者占多数。这实际上纠正了陈独秀西关于我国自耕农占多数,有土地者多,因而农民受地主剥削不厉害,很难参加反对地主的土地革命的错误看法。

 1925—1926年,共产国际两次扩大会议。共产国际指出:中国无产阶级成立“中国民族解放运动的核心和基础力量”,认为“中国革命无产阶级的独立的阶级行动”,“具有世界历史意义”。共产国际强调农民运动中无产阶级领导的重要性,它还向“留有大量封建残余的农业国”的共产党提出,在那里,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共产党必须解决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那里的共产党“必须把土地问题提到首要地位”,也就是说,应该“进行土地革命”,以便铲除“封建农奴主土地占有制”。

 1926年下半年,《中共中央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农民运动议决案》明确规定:地租率以不超过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1926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与国际代表共同拟订《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提出:(1)“推翻农村中劣绅的政权,并要由革命的农民建立平民的政权”;(2)“武装农民”;(3)“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

 1925年9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根据瞿秋白的提议,第一次提出“耕地农有”的主张。10月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指出“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要实现‘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

 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告农民书》中要求:“由各乡村自治机关动用地方公款办理乡村农民无利借贷局”。

 192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实行《佃农保护法决议案》,把最高租额定为百分之四十;9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通过“二五”减租决议案;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地租问题决议案》,规定根据土地的性质、大小、肥瘠、副业多寡、押金轻重、佃金利息有无来减租百分之五到三十。为遏制地主阶级的退佃活动,中国共产党推动国民党做出规定:“准许亲自耕种之佃农,有永久使用土地权;非地主亲自手绘耕种,不得调用另佃”。

 1926年12月底,毛泽东参加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会上两次讲演中指出: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土地问题,至于如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他说:“我们现在还不是打倒地主的时候,我们要让他一步。在国民革命中是打倒帝国主义、军阀、土豪劣绅,减少租额,减少利息,增加雇农工资的时候”。毛泽东当时还未提出立即没收地主土地问题。

 1927年1月4日—2月5日,毛泽东到湖南省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等五县实地考察,写下《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和《毛润之同志视察湖南农运给中央(的)报告》,指出,占农民百分之七十的贫农是“农民协会的中坚,打倒封建势力的先锋,成就那多年未曾成就的革命大业的元勋”,所以“没有贫农,便没有革命。若否认他们,便是否认革命。若打击他们,便是打击革命。他们的革命大方向始终没有错。”贫农的革命大方向就是进行土地革命,解决土地问题。湖南农民运动的考察,是毛泽东在农民问题上的一个转折点,即由原来只主张减租减息转变为主张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

 1927年2月,瞿秋白在《中国革命之争论问题》中认为:“中国革命中的中枢是农民革命。我们对反革命派地主阶级的进攻,是为着农地问题的彻底解决”,我们同民族资产阶级的斗争“主要的目的是要代替他而自己取得‘自上而下’影响农民运动的领导权,所以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共同行动(联合战线),应当以不破坏农民种的工作为限度”。他主张,共产党人“应当努力去组织”佃户“自己动手(去)占据”反动派寺院田产的“暴动”。至于小地主的土地,可采取“由农民协会或农民委员会同革命政权强制规定田租的最高额”的方法。

 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邓演达、陈克文、毛泽东署名的《对农民宣言》,宣言指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而“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至于最后之成功。因此,本党决计拥护农民获得土地之争斗,至于使土地问题完全解决而后止。”还正确指出:“封建地主阶级,乃直接剥削农民最厉害的一个特殊阶级,一切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对于农民的剥削,都凭附这个特殊阶级,才能达到目的。故封建地主阶级,乃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及一切反革命派之真实基础。”同年4月,在共产党人的努力推动下,国民党湖南省农民部发表《告全省农民书》,进一步指出农民运动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倒豪绅地主,而主要目的是铲除他们赖以生存的封建制度;不仅在于减租减息,而在于没收“公地”、荒地及土豪地主的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1927年4—5月,中共中央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农民纲要》,要求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规定“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但后来陈独秀又提出种种理由拒绝执行。

 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土地的管理形式,是否采用公有制度或分配于耕种着的农民,皆由土地委员会决定。”

 1927年7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政局宣言》“中国共产党将继续(进行)解放农民之斗争:地主的田地无代价的【地】交于耕种的农民……废除苛捐杂税、陋规苛约,改良雇农之待遇”。

 1927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发表《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政纲草案》重申:“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由原佃耕种,纳租政府与政府”;“禁止高利借贷,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由政府设立农民银行,以低利贷款于农民,并由政府扶助农民,设立消费、生产、贩卖、信用等合作社”。

 1927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关于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但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现在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而共产党则应当做这一运动的领袖,而领导这一运动,并且共产党应当在政府中实行一种政策,使政府自己赞助土地革命之发展的政策。只有如此,方能将现时的政府变成工农运动的组织上、政治上的中心,变成工农独裁的机关。”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指出,“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困难的是在不没收小地主土地,如此,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所以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如此方可以安民”。

 1927年9月,《湘鄂赣粤四省秋暴大纲》批评中央的保护小地主的政策:“党在过去对农民革命有一个错误的政策,就是抑制农民,保护小地主的政策,具体的表现便是强迫农民建立与小地主联盟”。但是《大纲》认为,既然中央决定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那么只好“对五十亩以下地主实行减租,其租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以佃七东三为大致标准”。

 1927年9月,中共中央根据政治路线的改变,对于土地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应作出调整,土地革命进入“打土豪分田地”阶段。

 1927年9月23日,《中央致广东省委函》指出:“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不能“保留一部分地主制度”,改变了过去联合小地主,不没收小地主土地的政策。

 1927年10月,《广东省委关于农民运动工作纲领》指出:“乡村联合战线均已不适用于今后,而最近以前强调不没收小地主的政策,亦属障碍土地革命之进展,我们必须坚决地鼓起农民群众没收一切土地,不还租,不纳税,不还债,杀戮一切土劣、地主,建设农工的革命政权”。

 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的扩大会议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 ,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苏维埃国家劳动平民所共有”,并决定“歼 灭豪绅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这些 “左”的土地政策带来了消极影响,给革命造成极大困难。《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重申:“土地革命的主要口号应当是:完全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有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贫农耕种,耕者有其田,完全取消租田制度……”,还说,“本党坚决的反对用减租、没收大地主、打倒劣绅恶地主等改良主义的口号,来替代上述的革命口号”。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一、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二、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田制度和押田制度完全废除,耕者有其田。”这里说的土地公有亦即土地国有,自此以后,各个根据地都陆续贯彻执行了土地国有的政策。

 1927年11月,《广东省委致海陆丰县委函》针对县委由于对小地主不敢下手而迟迟不能没收土地的情形说:“现在我们不要单提出‘没收大中地主土地’而姑纵小地主,实际上小地主土地不没收,是根本妨碍我们土地革命之进行”。我们对小地主绝不能因为怕“冤枉和残忍”而不敢去触动他们。

 1927年11月30日,瞿秋白在《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中认为,解决土地问题,“不但地主,就是富裕农民(自耕农)的土地,也不能不侵犯到,自然更必须扫灭一切地主,不论大中小的地主,必须由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

 1928年初,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作部分地区的分田试验,分田政策是:“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平均分配”。1928年12月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土地法》关于分田的数量标准:以人口多少为标准分配土地,不管男女老幼和阶级成分,一律按人口多少平均分配。

 1928年1月25日,《河南省委报中央报告》,关于分田的标准:以劳动力为分田标准,对土地的“没收分配,标准以劳动力与需要而定,男女十八岁至五十岁为一劳动力,十五至十八为二分之一劳动力,十二至十五为三分之一劳动力,劳动力应得多少,以当地的标准耕种力与标准需要而定”。

 1928年2月2日,《中央致江西省委信》,“要建立农民各种合作社,扶助农民合作事业,奖励合作生产,提高农村生产力”。以瞿秋白为首的党中央认为“我们的胜利尚未有全国或者几省的范围的时候”,或者“自耕农占多数的地方”,党“对于自耕农必须【采】取联络的政策,不能大有害于他(们的)利益”。在1928年4月30日,《中央关于江西工作大纲的指示——关于党的工作,农民运动以及军事运动》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不能摇动自耕农的土地权”。但是当“暴动情势的发展”达到一定阶段之后,或者“佃农自耕农数量占少数的地方”,则应“不阻止对于自耕农土地权的动摇甚至可以进而重新分配一切土地”。

 1928年5月5日,《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通告中提出:“中央于八七会议提出没收土地,于秋收暴动后提出苏维埃政权。盖中国革命的现时阶段之主要的任务是要实行彻底的民权革命,即绝对地没收土地以消灭封建的政治基础,以肃清封建的社会关系。”规定“没收一切地主祠庙等土地,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公有,由苏维埃支配——凡是能耕种的都可以分到土地”,“一切土地于实行共有后,重新分给农民耕种,由县苏维埃政府的名义发给土地使用证。旧时田契佃约一概宣布废除,土地不能买卖(并打破耕者有其原来耕地之观念,即从地主没收土地交给原佃和自耕农土地不动摇的观念)”,“土地的分配以土地的肥瘠和人口的多寡为标准”,“土地分配暂以一乡为单位,由乡苏维埃自己分配,区苏维埃指导帮助”。《通告》对土地税率作了改变,提出“土地使用人须向县苏维埃缴纳农产品百分之十至十五国税”。在分配上,提出,有劳动力的人及四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分田,无劳动力的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分田。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规定了争取实现工农民主专政的十大纲要,对土地革命的一个重要决定就是其中的第七条:“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民”,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大会提出党的土地革命路线是:“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是不对的”。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大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指出,“贫农与农村无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而斗争,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而与中农的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在这比较明确地规定:在土地革命斗争中,必须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则提出“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至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还指出,在富农尚未反革命时,要争取他;在富农动摇时,不要故意加紧反对他;在富农反革命时,要和地主豪绅一样斗争他。

 1929年,中共永定县白沙区委针对当地实行的“本乡农民分其本乡土地”办法,由于“乡村界限不清楚”和“农民在别乡所种之田,一旦被丢而换过新田而感觉不便”等原因发生的纠纷,提出了新的解决办法,即“某乡农民将他在本乡及外乡所耕土地,总合起来共同分配,这样一切困难与土地纠纷都没有了。”同年7月通过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和推广了这一办法。后来毛泽东把这一办法叫做“原耕总合分配”。

 1930年1月,《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纲领实施细则》规定:“凡鳏寡孤独、残废及无力耕种者,由当地农委会酌量分配土地,其耕种办法得由雇人耕种或由当地农委会负责办理(帮耕或代耕)。”请人代耕,由土地占有者付给代耕者一定的劳动报酬,按照赣西南根据地的规定:田中出产,土地占有者得三分之二,代耕者得三分之一。因当时实行的是土地国有的政策,请人代耕的办法曾被认为是恢复过去的“收租制”,一度被停止使用。在1930年5月制定的《土地暂行法》中,提出要收回这一部分人的土地,改以社会救济的方法。但由于当时频繁的战争环境,根据地并不十分巩固,实际上并没有实行《土地暂行法》提出的这一办法,在农民土地所有权没有确定以前,许多地区仍然采取代耕的办法。1930年底以后,由于允许土地的出租和买卖,以及农民土地私有权的确定,对老幼病残等缺乏劳动力的人,就可以通过正式出租土地等办法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了。

 1930年5月制定、9月修订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土地暂行法》,主张实施只没收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保留其雇工和自耕土地部分,“富农占有土地,除自己使用外,而出租一部分给他人耕种者,出租部分的土地,一律没收。”《土地暂行法》在分配政策上,提出“土地分配,有两种办法:(1)一切土地平均分配;(2)只就没收土地分配,原耕农民不动。”《土地暂行法》还提出在苏区也要“组织集体农村”和“实行集体生产”,并在鄂豫皖、赣西南等根据滴滴部分地区试行,但这种组织形式脱离当时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普遍遭到农民的反对,同年3月,中共中央在修改《土地暂行法》时改正了这一点,原来已建立的集体农场也陆续解散。

 1930年5月,《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为解决土地不够分配的问题,采取了移民办法,“凡没收的土地在甲乡者,由甲乡苏维埃处理之;在乙乡者,由乙乡苏维埃处理之”;“如果甲乡与乙乡之土地与人口之比例相差太远时,可由县、区苏维埃用移民等办法解决之。”

 1930年5月,毛泽东在赣西南调查中发现富农“自己的肥田不肯拿出去,拿出的只是些坏田”的情况,认为这种“肥瘦分配的斗争”,“也即是富农与贫农的斗争”,并提出“共产党是毫无疑义是应该站在贫农方面,反对那些富农的肥田独霸主义”。6月,《四军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决议》(又称“汀州会议”)正式规定:“应该于‘抽多补少’之外,还加上‘抽肥补瘦’一个原则’”。

 1930年7月,共产国际《中国问题决议案》,向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暂时不要禁止土地的买卖”和“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的问题。

 1930年9月,党的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在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因为土地买卖与土地出租不同,它是土地所有权的让渡,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所以允许农民可以买卖土地,实际上就是承认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对土地国有的根本否定。不过,以上这些说法只是指出了问题,究竟如何改变土地国有为农民所有,仍然不够明确。

 1930年10月,《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湘鄂西根据地在分配土地时对中农采取的政策原则是:“中农土地不动,甚至如果土地有余时,还可分给非富裕的中农一点,富裕的中农亦须尽可能的不侵犯其利益。”

 1930年10月,湘鄂西根据地《土地革命法令》规定:“不禁止雇佣耕种,不禁止买卖。”

 1930年11月15日,江西省行委扩大会议:推翻“苏维埃区域不应收租”的规定。土地国有政策下,私人出租土地是被禁止的,但是农村中主要是老幼病残和外出做革命工作的人,分了土地无法耕种,需要通过出租土地来维持生活,同时有些人(主要是中农、富农)有多余的劳动力又需要发挥其作用。根据毛泽东的调查,赣西南地区“无劳动力要把田出租的人,纯化、安福、太和、新喻、分宜、峡江,均占人口百分之二十。宁都占百分之二十多”。为解决这个问题,1930年11月15日召开的江西省行委扩大会议,推翻了向来“苏维埃区域不应收租”的规定,毛泽东在会上提出实行“新租田制”的政策主张。同年12月在闽西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在农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下,颁布了《租田条例》,规定:“农民老弱残废无法维持生活者”和“红军士兵及贫苦农民(无人耕田无耕牛农具的)无法耕耘,不能生活者”,都可以“出租田地”;“出租田地要先经过贫农团认可,政府批准”,“田地出租限期三年”,“租谷由(出)租人承租人商量,但不能超过过去土地私有制时期的收租数量”。条例还规定,出租田地的土地税,“由承租人向政府加五缴纳(例如收百分之十的要收百分之十五)。”上述这种有条件地允许农民出租土地,实际上是对土地国有政策的一种初步调整。

 1931年初,项英到江西主持苏区中央局工作后,把分配土地的标准改为以劳动力为主,人口为辅的办法,规定:“分土地以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自十四岁至五十岁为一个劳动力单位),以人口为辅助。应得辅助之非劳动者,所得土地只占一个劳动力的三分之一”,“如一个劳动力单位分十二担,非劳动力则分四担”。3月,苏区中央局扩大会议上对这一分配标准展开争论,4月,会议通过《接受国际来信及四中全会决议的决议》,指出:“中央局决定以劳动力为主,以人口为辅的分配方法,而预先没有经过详细审查与研究,没有采用过去斗争的经验,这是不审慎的”,并提出“以人口平分,才能迅速的争取群众”。

 1931年2月28日,毛泽东《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明确宣布:过去分好的田即算分定,“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的以外均归农民所有 。”至此,彻底完成了党的土地政策从土地国有到农有的转变。

 1931年3月15日,江西省工农民主政府发布《土地是我们的,耕种起来呵!》明确宣布:“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统统归农民”。

 1931年4月16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决议案》宣布:“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止”,“田地、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

 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表大会(简称“一苏大”),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简称“一苏大”土地法):“一苏大”土地法是与此前中共中央根据共产国际指示于1931年2月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基本相同,都是十四条,只是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比较重要的有三点:一是在第五条补充了“如果多数中农不愿参加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二是在第七条对土地分配数量标准的问题补充了另一种办法,即贫农、雇农和中农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而富农则按照劳动力和人口混合原则分配。这种办法虽然比较前者有所进步,可以使雇农、贫农和中农等基本 农民群众之家庭缺少劳动力者免受损失,但是对于富农是一个歧视和打击。三是在对待富农兼营的工商企业问题上,原来《土地法草案》没有规定要没收,《“一苏大”土地法》则在第八条明确提出要没收富农所经营的“水碓、油榨”作坊。由此可见,《“一苏大”土地法》虽然在照顾中农利益方面有所进步,但对富农却实行了进一步打击的政策,其存在的严重错误,就是贯彻了地主不分田(第一条)、富农分坏田(第三条)的过“左”土地政策,并把这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制各地区执行。

“一苏大”土地法》

第一条 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已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被没收来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同之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

第二条 红军是拥护苏维埃政府、推翻帝国主义和地主资本家政府的先进战士,无论他的家庭现在苏维埃区域或在尚为反动统治的区域,均应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

第三条 中国富农性质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也应该没收。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

第四条 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和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地被勾引去反对苏维埃,经该地苏维埃认可免究者,可在例外;对其头领则须无条件地按照本法令执行。

第五条 第一次代表大会认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办法;不过苏维埃地方政府无论如何不能以威力实行这个办法。这个办法不能由命令来强制执行,必须向农民各方面来解释这个办法,仅在基本农民群众意愿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如多数中农不愿意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

第六条 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地交给农民;但执行处理这些土地时,须取得农民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

第七条 较富裕的农民,企图按照生产工具多少来分配被没收的土地。第一次大会认为,这是富农有意阻碍土地革命发展和自己谋利益的反动企图,须给以严厉的制止。地方苏维埃政府应根据各乡村当地情形,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或按照每家有劳动力之多寡同时又按人口之多寡--即混合原则来进行分配;或以中农、贫农、雇农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富农以劳动力(即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地方,富农每个有劳动力者,所得分田数量,等于按人口平均分配每一人所得分田数量)为单位,人口为补助单位去分配。分配土地时,不仅应计算土地的面积,而且应估计土地的质量(特别是收获量)。在土地分配时,还应尽可能地使之适合于进行土地改革,预备消灭官荒、片段、大阡陌等各种封建遗迹。

第八条 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方的动产与不动产,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多余的房屋、家具、牲畜及水碓、油榨等,亦须没收。经过当地苏维埃,根据贫农中农的利益,将没收的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一部分作学校俱乐部、地方苏维埃、党及青年团委员会、赤色职工会、贫农团和各机关使用。牲畜和农具可由贫农中农按组织按户分配,或根据贫农意见,自愿的将各种没收农具办初步合作社,或在农民主张和苏维埃同意下,设立牧畜农具经理处,供给贫农中农耕种土地的使用。经理处应由地方苏维埃管理,农民得按照一定规则,支付相当的使用金,所有农具的修理,经理处工人的供养以及新农具新牲畜的购备,由农民加纳使用金的百分之几,以资弥补。

第九条 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所有旧地主与农民约定自愿偿还的企图,应以革命的法律加以严禁,并不准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

第十条 一切水利、江河、湖沼、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来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渔塘等,必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

第十一条 为着实际的,彻底的,实现土地革命的利益,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雇农工会、苦力工会、贫农团是必要的团体,认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实行土地革命的坚固柱石。

第十二条 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土地与水利的国有,是彻底消灭农村中一切封建关系,而事实上就是使农村经济达到高度的,迅速的发展必经步骤。不过实际实行这个办法,必须在中国重要区域土地革命胜利与基本农民群众拥护国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在目前革命阶段上,苏维埃政权应将土地与水利国有的利益向群众解释;但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苏维埃政府应严禁富农投机与地主买回原有土地。

第十三条 地方苏维埃如在该地环境应许条件之下,创办下列事业:一,开垦荒地;二,办理移民事业;三,改良现有的及建立新的灌溉(工程)四,培植森林;五,加紧建设道路,创办工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法令不但适应于现已成立之苏维埃区域,而且应用于非苏维埃区域及新夺取的苏维埃政权的区域。各苏区内已经分配的土地,适合本法令原则的,不要再分;如不合本法令原则的,则须重新分配。

 1933年6月1日,中央土地部颁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从法律上进一步确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借以消除他们对于分田不定的疑虑,鼓励他们发展生产的热情。

 1933年6月2日,《中央局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决议》指出,“由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势力,在中国农村中的根深蒂固”,由于“在革命最初阶段上,雇农、贫农的组织性与觉悟程度之不足”,由于“党和苏维埃政权过去对于土地问题解决的不正确路线(如‘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等)”,由于“地主豪绅与富农常常利用各种方法(或者假装革命混进党、苏维埃机关,或者利用氏族的关系和影响,或者隐瞒田地,或者以物质的收买,政治的欺骗,无力的威吓)阻止雇农、贫农的积极性的发展,以便利他们的土地占有,甚至窃取土地革命的果实”,因此中共苏区中央局强调指出:“一切我们的处置与策略,必须获得他们(指中农)的赞助和拥护”,“一切中农群众的呼声,须最注意的倾听,并严厉的打击任何侵犯中农的企图。”

 1933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八县查田运动大会上的报告》中说:“查田运动的策略,是以工人为领导,依靠贫农,联合中农,去削弱富农,消灭地主。”削弱富农的内容,与当时流行的“反对富农”的说法一样,就是没收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耕牛、农具和房屋,分以较坏的地份,以“削弱富农经济上的势力”。这种“削弱富农”,实际上是消灭富农。

 1933年6月,中央苏区《八县查田运动大会所通过的结论》指出:“联合中农,应从不侵犯中农的利益做起”。“在查田的开始,应普遍宣传苏维埃联合中农、不侵犯中农的政策。在查田进行中,应审慎决定那些介在中农与富农之间的疑似成分,不使弄错。在分配没收来的土地财产时,应注意到中农中的个别贫苦分子不使向隅。”

 1933年7月1日,《八县贫农团代表查田运动大会的决议》提出:“使地主不能得到一寸土地。”实际上是对地主实行肉体消灭,而不仅是消灭地主之作为阶级。

 1933年10月,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决定》在关于地主、富农、富裕中农等问题上作了一系列正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富农与地主的界限。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针对苏区查田运动中在劳动与附带劳动问题上发生的“把富农划为地主、把地主划为富农”的错误,《决定》明确区分了劳动和附带劳动的界限,“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叫做劳动。全家有一人每年从事主要劳动的时间不满三分之一,或每年虽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劳动但非主要的劳动,均叫做有附带劳动。”第二,关于富裕中农和富农的界限。《决定》专门有一条规定:“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在某些情况下,剥削分量虽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而群众不参加反对者,仍不是富农,而是富裕中农。”第三,关于地主、富农兼商人的问题,《决定》规定:1.地主兼商人的,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商业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2.富农兼商人的,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照富农成分处理。其商业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不没收。但是《决定》仍然贯彻执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规定对于逃往白区满一年的一般富农和资本家,要没收家产,有些富农(有多余劳动力的)要和地主一样编入劳役队。

 1934年1月21日—2月1日,“二苏大”,毛泽东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在关于土地政策问题上,毛泽东高度评价了《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认为它回答了在分析阶级问题上发生的许多争论,“将地主富农中农游民等许多问题给予了正确的解决,农村斗争将更有力的发展起来。”同时提出:“土地斗争的阶级路线,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与消灭地主”。这是一个新的概括,它明确了:1.雇农是依靠对象,而不是领导力量;2.把原来“削弱富农”,改为“限制富农”。这比原来的提法显然是又前进了一步。

 1934年3月15日,“二苏大”选出的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问题》的训令(中字第一号)。《训令》说,《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各地查田运动中“发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给了地主、富农以许多反攻的机会”,《训令》提出:“必须坚决打击以纠正过去‘左’的倾向为借口,而停止查田运动的右倾机会主义”,并宣布“在暴动后查田运动前已经决定的地主与富农,不论有任何证据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即使确实错了,也要坚持错误不予改正。

 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颁发《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这是改变对富农的过左政策的开始,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在白区,要“联合整个农民,造成广泛的农民统一战线。故意排斥富农(甚至一部分地主)参加革命斗争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在苏区,党土地革命深入时,要“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辟荒地,雇用工人等)与发展工商(业)等的自由。如某一乡村大多数农民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应当照普通农民一样,平均分得土地”。同时还规定,“除统一的累进税外,苏维埃地方政府不能加富农以特别的捐款或征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它纠正了土地革命后期苏区实行的“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而基本上恢复了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所规定的对富农的政策。

 1936年1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怎样分析阶级》和《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实际上是临时中央政府于1933年所颁布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在陕北根据地的具体运用,所不同的是,主要是改变了“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明确指出:改变现行土地政策的目的,是“要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够实现清算封建残余与尽可能的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也就是要使土地政策“具有明确的人民性质和深刻的民主性质”。所谓土地政策的人民性,就是把富农、大农业企业主、小地主和商人兼大地主等同汉奸卖国贼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区别开来,对他们实行比过去远为宽大的政策。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生活情况很坏的小地主,原非地主、因失去劳动力而不得不出租土地的,将土地出租而自己受雇于人的,“土地不没收”。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是我党为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所做出的的重大让步之一。


关注信息56期 土地史料摘编发关注信息(一)

浏览:7944 作者: 时间:2021-04-08 分类:最新视点关注信息文章
决议指出,由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势力,在中国农村中的根深蒂固,由于在革命最初阶段上,雇农贫农的组织性与觉悟程度之不足,由于党和苏维埃政权过去对于土地问题解决的不正确路线如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等,由于地主豪绅与富农常常利用各种方法或者假装革命混进党苏维埃机关,或者利用氏族的关系和影响,或者隐瞒田地,或者以物质的收买,政治的欺骗,无力的威吓阻止雇农贫农的积极性的发展,以便利他们的土地占有,甚至窃取土地革命的果实,因此中共苏区中央局强调指出一切我们的处置与策略,必须获得他们指中农的赞助和拥护,一切中农群众的呼声,须最注意的倾听,并严厉的打击任何侵犯中农的企图

编者按

研究院几年来一直把农业农村农民课题作为主要研究领域。而且我们全体专家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一方面注重党史中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我们在完成了若干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的同时,编发了许多期《关注信息》,介绍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这些史料对我们研究今天的农业农村农民课题发挥了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这些史料都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

近期,我们又摘编了一批党史中土地政策的史料,现分六期《关注信息》刊发。目录如下: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2.《中国土地革命史1921-1949》赵效民主编

3.《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许毅主编

4.《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

5.《邓子恢自述》《邓子恢文集》

6.《陈正人文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

这些史料覆盖了1921-1927年、1927-1936年、1946-1953年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研究院人员水平有限,资料来源有限,这些史料系统性不够,遗漏很多,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建党100年的历史说明,尽管我们犯过许多错误,经历了许多挫折,但总体上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履行了对人民的承诺。探索仍在继续,使命尚未完成,百年之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研究院作为一个小小的智库愿意继续尽一份微薄之力。

1.《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赵效民主编

《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摘编

赵效民主编

 1921—1923年间的农民土地斗争还不是经过党中央的部署由上而下地自觉地进行的,而是在基层的一些共产党员和社会主义青年团员的领导下自发地进行的。

 1921年秋,沈定一和社会主义青年团团员宣中华在浙江省肖山县衙门乡组织成立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农会。不到一个月,农会波及肖山、绍兴一带八十多个村。农会提出了“土地应该归农民使用”,“土地该归农民所组织的团体保管分配”的主张。还进行减租斗争,要求会员缴足“以收成及会员平均的消费所剩余的作标准”。

 1922年1月,列宁领导下的共产国际召开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即‘将土地从不劳而食的人们手中收归’。”

 1922年6月,党的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宣布:作为民主革命的内容,首先应当“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土地问题和民主革命联系起来。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还提出:“废止厘金及其它额外的征税”,主张“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

 1922年11—12月,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土地纲领草案》和《东方问题纲领》,修改和补充了:(1)“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能使所有农业劳动者得到彻底的解放。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无偿地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和工具,但丝毫不触动劳动农民的土地,这个革命使劳动农民摆脱一切苛捐杂税、地租、债务和种种封建桎梏,并给他们以种种支持”,而资产阶级的土地改革“土地只能通过赎买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且只分配给拥有从事耕作的生产资料的人”。(2)农民“要求取消封建租税和封建束缚的斗争,便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民族解放斗争的性质”。“只有以消灭大土地所有制为目的的土地革命,才能够把在反帝斗争中起决定作用的广大的农民群众发动起来”。“为了积极地吸收农民群众投入民族解放斗争,就必须宣布彻底改变土地所有制基础这一革命的土地纲领”。(3)《土地纲领草案》:“在农村封建残余势力仍然很大、资产阶级革命任务尚未完成、大土地所有制仍与封建特权相结合的地区,这些封建特权必须在争取土地的斗争(这项斗争在这里都具有决定意义)的过程中,予以肃清”。(4)农民应当要求国民政府限制大中地主的土地占有量,没收多余的土地“分给耕种该地之佃农”。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进一步提出“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的主张。但这些仅仅还停留在宣传上,很少付诸实施。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党开始把这些经济斗争作为纲领提出。

 1922年9月,澎湃在广东省海丰县开始建立农会,到1923年1月1日成立海丰县总农会。1923年夏天,海丰县总农会改成惠州农民联合会,不久又改为广东省农民协会,会员达是三万四千多人。

 1922年9月,毛泽东创办了湖南长沙自修大学补习班,详细分析了农村各阶级的社会经济情况,指出:在湖南,土地越来越多地集中于地主阶级手里,所以,农民的出路在于从地主手里夺回土地,解决土地问题。

 1923年3月,中共湖南区派遣共产党员刘东轩、谢怀德去衡山县白果地方开展农民运动,同年9月,成立了岳北农工会,领导农民进行平粜和阻禁的斗争。所谓平粜和阻禁,就是不准高抬米价,不准谷米出境。这种斗争,虽然对反对高利贷和投机商人有一定的意义,但因为是人为地禁止商品流通和压低价格,很容易损害中农、富农和城市居民的经济利益,容易引起同盟者的不满和抵制。

 1924年5月,中央扩大会议号召农民开展反对苛捐杂税的斗争。同年11月,又提出“取消田赋正额以外的附加捐及陋规,谋农产品和他种生活必需的工业品价格之均衡”的主张。

 1924年7月,萧楚女著文分析农村阶级,将确定地主的土地数量标准由一百亩(这是陈独秀提出的标准)降低为五十亩。认为在中国凡拥有五十亩以上土地的农家就是不自行耕种而把土地租与佃户的地主阶级。并指出,占有五十亩以下土地者占农业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三,其中占有十亩以下土地者占多数。这实际上纠正了陈独秀西关于我国自耕农占多数,有土地者多,因而农民受地主剥削不厉害,很难参加反对地主的土地革命的错误看法。

 1925—1926年,共产国际两次扩大会议。共产国际指出:中国无产阶级成立“中国民族解放运动的核心和基础力量”,认为“中国革命无产阶级的独立的阶级行动”,“具有世界历史意义”。共产国际强调农民运动中无产阶级领导的重要性,它还向“留有大量封建残余的农业国”的共产党提出,在那里,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共产党必须解决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那里的共产党“必须把土地问题提到首要地位”,也就是说,应该“进行土地革命”,以便铲除“封建农奴主土地占有制”。

 1926年下半年,《中共中央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农民运动议决案》明确规定:地租率以不超过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1926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与国际代表共同拟订《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提出:(1)“推翻农村中劣绅的政权,并要由革命的农民建立平民的政权”;(2)“武装农民”;(3)“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

 1925年9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根据瞿秋白的提议,第一次提出“耕地农有”的主张。10月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指出“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要实现‘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

 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告农民书》中要求:“由各乡村自治机关动用地方公款办理乡村农民无利借贷局”。

 192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实行《佃农保护法决议案》,把最高租额定为百分之四十;9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通过“二五”减租决议案;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地租问题决议案》,规定根据土地的性质、大小、肥瘠、副业多寡、押金轻重、佃金利息有无来减租百分之五到三十。为遏制地主阶级的退佃活动,中国共产党推动国民党做出规定:“准许亲自耕种之佃农,有永久使用土地权;非地主亲自手绘耕种,不得调用另佃”。

 1926年12月底,毛泽东参加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会上两次讲演中指出: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土地问题,至于如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他说:“我们现在还不是打倒地主的时候,我们要让他一步。在国民革命中是打倒帝国主义、军阀、土豪劣绅,减少租额,减少利息,增加雇农工资的时候”。毛泽东当时还未提出立即没收地主土地问题。

 1927年1月4日—2月5日,毛泽东到湖南省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等五县实地考察,写下《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和《毛润之同志视察湖南农运给中央(的)报告》,指出,占农民百分之七十的贫农是“农民协会的中坚,打倒封建势力的先锋,成就那多年未曾成就的革命大业的元勋”,所以“没有贫农,便没有革命。若否认他们,便是否认革命。若打击他们,便是打击革命。他们的革命大方向始终没有错。”贫农的革命大方向就是进行土地革命,解决土地问题。湖南农民运动的考察,是毛泽东在农民问题上的一个转折点,即由原来只主张减租减息转变为主张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

 1927年2月,瞿秋白在《中国革命之争论问题》中认为:“中国革命中的中枢是农民革命。我们对反革命派地主阶级的进攻,是为着农地问题的彻底解决”,我们同民族资产阶级的斗争“主要的目的是要代替他而自己取得‘自上而下’影响农民运动的领导权,所以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共同行动(联合战线),应当以不破坏农民种的工作为限度”。他主张,共产党人“应当努力去组织”佃户“自己动手(去)占据”反动派寺院田产的“暴动”。至于小地主的土地,可采取“由农民协会或农民委员会同革命政权强制规定田租的最高额”的方法。

 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邓演达、陈克文、毛泽东署名的《对农民宣言》,宣言指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而“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至于最后之成功。因此,本党决计拥护农民获得土地之争斗,至于使土地问题完全解决而后止。”还正确指出:“封建地主阶级,乃直接剥削农民最厉害的一个特殊阶级,一切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对于农民的剥削,都凭附这个特殊阶级,才能达到目的。故封建地主阶级,乃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及一切反革命派之真实基础。”同年4月,在共产党人的努力推动下,国民党湖南省农民部发表《告全省农民书》,进一步指出农民运动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倒豪绅地主,而主要目的是铲除他们赖以生存的封建制度;不仅在于减租减息,而在于没收“公地”、荒地及土豪地主的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1927年4—5月,中共中央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农民纲要》,要求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规定“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但后来陈独秀又提出种种理由拒绝执行。

 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土地的管理形式,是否采用公有制度或分配于耕种着的农民,皆由土地委员会决定。”

 1927年7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政局宣言》“中国共产党将继续(进行)解放农民之斗争:地主的田地无代价的【地】交于耕种的农民……废除苛捐杂税、陋规苛约,改良雇农之待遇”。

 1927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发表《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政纲草案》重申:“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由原佃耕种,纳租政府与政府”;“禁止高利借贷,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由政府设立农民银行,以低利贷款于农民,并由政府扶助农民,设立消费、生产、贩卖、信用等合作社”。

 1927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关于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但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现在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而共产党则应当做这一运动的领袖,而领导这一运动,并且共产党应当在政府中实行一种政策,使政府自己赞助土地革命之发展的政策。只有如此,方能将现时的政府变成工农运动的组织上、政治上的中心,变成工农独裁的机关。”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指出,“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困难的是在不没收小地主土地,如此,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所以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现在应解决小地主问题,如此方可以安民”。

 1927年9月,《湘鄂赣粤四省秋暴大纲》批评中央的保护小地主的政策:“党在过去对农民革命有一个错误的政策,就是抑制农民,保护小地主的政策,具体的表现便是强迫农民建立与小地主联盟”。但是《大纲》认为,既然中央决定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那么只好“对五十亩以下地主实行减租,其租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以佃七东三为大致标准”。

 1927年9月,中共中央根据政治路线的改变,对于土地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应作出调整,土地革命进入“打土豪分田地”阶段。

 1927年9月23日,《中央致广东省委函》指出:“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不能“保留一部分地主制度”,改变了过去联合小地主,不没收小地主土地的政策。

 1927年10月,《广东省委关于农民运动工作纲领》指出:“乡村联合战线均已不适用于今后,而最近以前强调不没收小地主的政策,亦属障碍土地革命之进展,我们必须坚决地鼓起农民群众没收一切土地,不还租,不纳税,不还债,杀戮一切土劣、地主,建设农工的革命政权”。

 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的扩大会议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 ,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苏维埃国家劳动平民所共有”,并决定“歼 灭豪绅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这些 “左”的土地政策带来了消极影响,给革命造成极大困难。《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重申:“土地革命的主要口号应当是:完全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有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贫农耕种,耕者有其田,完全取消租田制度……”,还说,“本党坚决的反对用减租、没收大地主、打倒劣绅恶地主等改良主义的口号,来替代上述的革命口号”。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一、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二、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田制度和押田制度完全废除,耕者有其田。”这里说的土地公有亦即土地国有,自此以后,各个根据地都陆续贯彻执行了土地国有的政策。

 1927年11月,《广东省委致海陆丰县委函》针对县委由于对小地主不敢下手而迟迟不能没收土地的情形说:“现在我们不要单提出‘没收大中地主土地’而姑纵小地主,实际上小地主土地不没收,是根本妨碍我们土地革命之进行”。我们对小地主绝不能因为怕“冤枉和残忍”而不敢去触动他们。

 1927年11月30日,瞿秋白在《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中认为,解决土地问题,“不但地主,就是富裕农民(自耕农)的土地,也不能不侵犯到,自然更必须扫灭一切地主,不论大中小的地主,必须由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

 1928年初,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作部分地区的分田试验,分田政策是:“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平均分配”。1928年12月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土地法》关于分田的数量标准:以人口多少为标准分配土地,不管男女老幼和阶级成分,一律按人口多少平均分配。

 1928年1月25日,《河南省委报中央报告》,关于分田的标准:以劳动力为分田标准,对土地的“没收分配,标准以劳动力与需要而定,男女十八岁至五十岁为一劳动力,十五至十八为二分之一劳动力,十二至十五为三分之一劳动力,劳动力应得多少,以当地的标准耕种力与标准需要而定”。

 1928年2月2日,《中央致江西省委信》,“要建立农民各种合作社,扶助农民合作事业,奖励合作生产,提高农村生产力”。以瞿秋白为首的党中央认为“我们的胜利尚未有全国或者几省的范围的时候”,或者“自耕农占多数的地方”,党“对于自耕农必须【采】取联络的政策,不能大有害于他(们的)利益”。在1928年4月30日,《中央关于江西工作大纲的指示——关于党的工作,农民运动以及军事运动》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不能摇动自耕农的土地权”。但是当“暴动情势的发展”达到一定阶段之后,或者“佃农自耕农数量占少数的地方”,则应“不阻止对于自耕农土地权的动摇甚至可以进而重新分配一切土地”。

 1928年5月5日,《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通告中提出:“中央于八七会议提出没收土地,于秋收暴动后提出苏维埃政权。盖中国革命的现时阶段之主要的任务是要实行彻底的民权革命,即绝对地没收土地以消灭封建的政治基础,以肃清封建的社会关系。”规定“没收一切地主祠庙等土地,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公有,由苏维埃支配——凡是能耕种的都可以分到土地”,“一切土地于实行共有后,重新分给农民耕种,由县苏维埃政府的名义发给土地使用证。旧时田契佃约一概宣布废除,土地不能买卖(并打破耕者有其原来耕地之观念,即从地主没收土地交给原佃和自耕农土地不动摇的观念)”,“土地的分配以土地的肥瘠和人口的多寡为标准”,“土地分配暂以一乡为单位,由乡苏维埃自己分配,区苏维埃指导帮助”。《通告》对土地税率作了改变,提出“土地使用人须向县苏维埃缴纳农产品百分之十至十五国税”。在分配上,提出,有劳动力的人及四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分田,无劳动力的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分田。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规定了争取实现工农民主专政的十大纲要,对土地革命的一个重要决定就是其中的第七条:“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民”,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大会提出党的土地革命路线是:“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是不对的”。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大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指出,“贫农与农村无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而斗争,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而与中农的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在这比较明确地规定:在土地革命斗争中,必须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则提出“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至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还指出,在富农尚未反革命时,要争取他;在富农动摇时,不要故意加紧反对他;在富农反革命时,要和地主豪绅一样斗争他。

 1929年,中共永定县白沙区委针对当地实行的“本乡农民分其本乡土地”办法,由于“乡村界限不清楚”和“农民在别乡所种之田,一旦被丢而换过新田而感觉不便”等原因发生的纠纷,提出了新的解决办法,即“某乡农民将他在本乡及外乡所耕土地,总合起来共同分配,这样一切困难与土地纠纷都没有了。”同年7月通过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和推广了这一办法。后来毛泽东把这一办法叫做“原耕总合分配”。

 1930年1月,《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纲领实施细则》规定:“凡鳏寡孤独、残废及无力耕种者,由当地农委会酌量分配土地,其耕种办法得由雇人耕种或由当地农委会负责办理(帮耕或代耕)。”请人代耕,由土地占有者付给代耕者一定的劳动报酬,按照赣西南根据地的规定:田中出产,土地占有者得三分之二,代耕者得三分之一。因当时实行的是土地国有的政策,请人代耕的办法曾被认为是恢复过去的“收租制”,一度被停止使用。在1930年5月制定的《土地暂行法》中,提出要收回这一部分人的土地,改以社会救济的方法。但由于当时频繁的战争环境,根据地并不十分巩固,实际上并没有实行《土地暂行法》提出的这一办法,在农民土地所有权没有确定以前,许多地区仍然采取代耕的办法。1930年底以后,由于允许土地的出租和买卖,以及农民土地私有权的确定,对老幼病残等缺乏劳动力的人,就可以通过正式出租土地等办法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了。

 1930年5月制定、9月修订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土地暂行法》,主张实施只没收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保留其雇工和自耕土地部分,“富农占有土地,除自己使用外,而出租一部分给他人耕种者,出租部分的土地,一律没收。”《土地暂行法》在分配政策上,提出“土地分配,有两种办法:(1)一切土地平均分配;(2)只就没收土地分配,原耕农民不动。”《土地暂行法》还提出在苏区也要“组织集体农村”和“实行集体生产”,并在鄂豫皖、赣西南等根据滴滴部分地区试行,但这种组织形式脱离当时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普遍遭到农民的反对,同年3月,中共中央在修改《土地暂行法》时改正了这一点,原来已建立的集体农场也陆续解散。

 1930年5月,《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为解决土地不够分配的问题,采取了移民办法,“凡没收的土地在甲乡者,由甲乡苏维埃处理之;在乙乡者,由乙乡苏维埃处理之”;“如果甲乡与乙乡之土地与人口之比例相差太远时,可由县、区苏维埃用移民等办法解决之。”

 1930年5月,毛泽东在赣西南调查中发现富农“自己的肥田不肯拿出去,拿出的只是些坏田”的情况,认为这种“肥瘦分配的斗争”,“也即是富农与贫农的斗争”,并提出“共产党是毫无疑义是应该站在贫农方面,反对那些富农的肥田独霸主义”。6月,《四军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决议》(又称“汀州会议”)正式规定:“应该于‘抽多补少’之外,还加上‘抽肥补瘦’一个原则’”。

 1930年7月,共产国际《中国问题决议案》,向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暂时不要禁止土地的买卖”和“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的问题。

 1930年9月,党的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在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因为土地买卖与土地出租不同,它是土地所有权的让渡,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所以允许农民可以买卖土地,实际上就是承认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对土地国有的根本否定。不过,以上这些说法只是指出了问题,究竟如何改变土地国有为农民所有,仍然不够明确。

 1930年10月,《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湘鄂西根据地在分配土地时对中农采取的政策原则是:“中农土地不动,甚至如果土地有余时,还可分给非富裕的中农一点,富裕的中农亦须尽可能的不侵犯其利益。”

 1930年10月,湘鄂西根据地《土地革命法令》规定:“不禁止雇佣耕种,不禁止买卖。”

 1930年11月15日,江西省行委扩大会议:推翻“苏维埃区域不应收租”的规定。土地国有政策下,私人出租土地是被禁止的,但是农村中主要是老幼病残和外出做革命工作的人,分了土地无法耕种,需要通过出租土地来维持生活,同时有些人(主要是中农、富农)有多余的劳动力又需要发挥其作用。根据毛泽东的调查,赣西南地区“无劳动力要把田出租的人,纯化、安福、太和、新喻、分宜、峡江,均占人口百分之二十。宁都占百分之二十多”。为解决这个问题,1930年11月15日召开的江西省行委扩大会议,推翻了向来“苏维埃区域不应收租”的规定,毛泽东在会上提出实行“新租田制”的政策主张。同年12月在闽西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在农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下,颁布了《租田条例》,规定:“农民老弱残废无法维持生活者”和“红军士兵及贫苦农民(无人耕田无耕牛农具的)无法耕耘,不能生活者”,都可以“出租田地”;“出租田地要先经过贫农团认可,政府批准”,“田地出租限期三年”,“租谷由(出)租人承租人商量,但不能超过过去土地私有制时期的收租数量”。条例还规定,出租田地的土地税,“由承租人向政府加五缴纳(例如收百分之十的要收百分之十五)。”上述这种有条件地允许农民出租土地,实际上是对土地国有政策的一种初步调整。

 1931年初,项英到江西主持苏区中央局工作后,把分配土地的标准改为以劳动力为主,人口为辅的办法,规定:“分土地以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自十四岁至五十岁为一个劳动力单位),以人口为辅助。应得辅助之非劳动者,所得土地只占一个劳动力的三分之一”,“如一个劳动力单位分十二担,非劳动力则分四担”。3月,苏区中央局扩大会议上对这一分配标准展开争论,4月,会议通过《接受国际来信及四中全会决议的决议》,指出:“中央局决定以劳动力为主,以人口为辅的分配方法,而预先没有经过详细审查与研究,没有采用过去斗争的经验,这是不审慎的”,并提出“以人口平分,才能迅速的争取群众”。

 1931年2月28日,毛泽东《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明确宣布:过去分好的田即算分定,“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的以外均归农民所有 。”至此,彻底完成了党的土地政策从土地国有到农有的转变。

 1931年3月15日,江西省工农民主政府发布《土地是我们的,耕种起来呵!》明确宣布:“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统统归农民”。

 1931年4月16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决议案》宣布:“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止”,“田地、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

 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表大会(简称“一苏大”),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简称“一苏大”土地法):“一苏大”土地法是与此前中共中央根据共产国际指示于1931年2月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基本相同,都是十四条,只是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比较重要的有三点:一是在第五条补充了“如果多数中农不愿参加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二是在第七条对土地分配数量标准的问题补充了另一种办法,即贫农、雇农和中农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而富农则按照劳动力和人口混合原则分配。这种办法虽然比较前者有所进步,可以使雇农、贫农和中农等基本 农民群众之家庭缺少劳动力者免受损失,但是对于富农是一个歧视和打击。三是在对待富农兼营的工商企业问题上,原来《土地法草案》没有规定要没收,《“一苏大”土地法》则在第八条明确提出要没收富农所经营的“水碓、油榨”作坊。由此可见,《“一苏大”土地法》虽然在照顾中农利益方面有所进步,但对富农却实行了进一步打击的政策,其存在的严重错误,就是贯彻了地主不分田(第一条)、富农分坏田(第三条)的过“左”土地政策,并把这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制各地区执行。

“一苏大”土地法》

第一条 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已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被没收来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同之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

第二条 红军是拥护苏维埃政府、推翻帝国主义和地主资本家政府的先进战士,无论他的家庭现在苏维埃区域或在尚为反动统治的区域,均应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

第三条 中国富农性质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也应该没收。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

第四条 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和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地被勾引去反对苏维埃,经该地苏维埃认可免究者,可在例外;对其头领则须无条件地按照本法令执行。

第五条 第一次代表大会认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办法;不过苏维埃地方政府无论如何不能以威力实行这个办法。这个办法不能由命令来强制执行,必须向农民各方面来解释这个办法,仅在基本农民群众意愿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如多数中农不愿意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

第六条 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地交给农民;但执行处理这些土地时,须取得农民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

第七条 较富裕的农民,企图按照生产工具多少来分配被没收的土地。第一次大会认为,这是富农有意阻碍土地革命发展和自己谋利益的反动企图,须给以严厉的制止。地方苏维埃政府应根据各乡村当地情形,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或按照每家有劳动力之多寡同时又按人口之多寡--即混合原则来进行分配;或以中农、贫农、雇农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富农以劳动力(即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地方,富农每个有劳动力者,所得分田数量,等于按人口平均分配每一人所得分田数量)为单位,人口为补助单位去分配。分配土地时,不仅应计算土地的面积,而且应估计土地的质量(特别是收获量)。在土地分配时,还应尽可能地使之适合于进行土地改革,预备消灭官荒、片段、大阡陌等各种封建遗迹。

第八条 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方的动产与不动产,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多余的房屋、家具、牲畜及水碓、油榨等,亦须没收。经过当地苏维埃,根据贫农中农的利益,将没收的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一部分作学校俱乐部、地方苏维埃、党及青年团委员会、赤色职工会、贫农团和各机关使用。牲畜和农具可由贫农中农按组织按户分配,或根据贫农意见,自愿的将各种没收农具办初步合作社,或在农民主张和苏维埃同意下,设立牧畜农具经理处,供给贫农中农耕种土地的使用。经理处应由地方苏维埃管理,农民得按照一定规则,支付相当的使用金,所有农具的修理,经理处工人的供养以及新农具新牲畜的购备,由农民加纳使用金的百分之几,以资弥补。

第九条 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所有旧地主与农民约定自愿偿还的企图,应以革命的法律加以严禁,并不准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

第十条 一切水利、江河、湖沼、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来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渔塘等,必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

第十一条 为着实际的,彻底的,实现土地革命的利益,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雇农工会、苦力工会、贫农团是必要的团体,认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实行土地革命的坚固柱石。

第十二条 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土地与水利的国有,是彻底消灭农村中一切封建关系,而事实上就是使农村经济达到高度的,迅速的发展必经步骤。不过实际实行这个办法,必须在中国重要区域土地革命胜利与基本农民群众拥护国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在目前革命阶段上,苏维埃政权应将土地与水利国有的利益向群众解释;但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苏维埃政府应严禁富农投机与地主买回原有土地。

第十三条 地方苏维埃如在该地环境应许条件之下,创办下列事业:一,开垦荒地;二,办理移民事业;三,改良现有的及建立新的灌溉(工程)四,培植森林;五,加紧建设道路,创办工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法令不但适应于现已成立之苏维埃区域,而且应用于非苏维埃区域及新夺取的苏维埃政权的区域。各苏区内已经分配的土地,适合本法令原则的,不要再分;如不合本法令原则的,则须重新分配。

 1933年6月1日,中央土地部颁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从法律上进一步确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借以消除他们对于分田不定的疑虑,鼓励他们发展生产的热情。

 1933年6月2日,《中央局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决议》指出,“由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势力,在中国农村中的根深蒂固”,由于“在革命最初阶段上,雇农、贫农的组织性与觉悟程度之不足”,由于“党和苏维埃政权过去对于土地问题解决的不正确路线(如‘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等)”,由于“地主豪绅与富农常常利用各种方法(或者假装革命混进党、苏维埃机关,或者利用氏族的关系和影响,或者隐瞒田地,或者以物质的收买,政治的欺骗,无力的威吓)阻止雇农、贫农的积极性的发展,以便利他们的土地占有,甚至窃取土地革命的果实”,因此中共苏区中央局强调指出:“一切我们的处置与策略,必须获得他们(指中农)的赞助和拥护”,“一切中农群众的呼声,须最注意的倾听,并严厉的打击任何侵犯中农的企图。”

 1933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八县查田运动大会上的报告》中说:“查田运动的策略,是以工人为领导,依靠贫农,联合中农,去削弱富农,消灭地主。”削弱富农的内容,与当时流行的“反对富农”的说法一样,就是没收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耕牛、农具和房屋,分以较坏的地份,以“削弱富农经济上的势力”。这种“削弱富农”,实际上是消灭富农。

 1933年6月,中央苏区《八县查田运动大会所通过的结论》指出:“联合中农,应从不侵犯中农的利益做起”。“在查田的开始,应普遍宣传苏维埃联合中农、不侵犯中农的政策。在查田进行中,应审慎决定那些介在中农与富农之间的疑似成分,不使弄错。在分配没收来的土地财产时,应注意到中农中的个别贫苦分子不使向隅。”

 1933年7月1日,《八县贫农团代表查田运动大会的决议》提出:“使地主不能得到一寸土地。”实际上是对地主实行肉体消灭,而不仅是消灭地主之作为阶级。

 1933年10月,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决定》在关于地主、富农、富裕中农等问题上作了一系列正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富农与地主的界限。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针对苏区查田运动中在劳动与附带劳动问题上发生的“把富农划为地主、把地主划为富农”的错误,《决定》明确区分了劳动和附带劳动的界限,“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叫做劳动。全家有一人每年从事主要劳动的时间不满三分之一,或每年虽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劳动但非主要的劳动,均叫做有附带劳动。”第二,关于富裕中农和富农的界限。《决定》专门有一条规定:“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在某些情况下,剥削分量虽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而群众不参加反对者,仍不是富农,而是富裕中农。”第三,关于地主、富农兼商人的问题,《决定》规定:1.地主兼商人的,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商业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2.富农兼商人的,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照富农成分处理。其商业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不没收。但是《决定》仍然贯彻执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规定对于逃往白区满一年的一般富农和资本家,要没收家产,有些富农(有多余劳动力的)要和地主一样编入劳役队。

 1934年1月21日—2月1日,“二苏大”,毛泽东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在关于土地政策问题上,毛泽东高度评价了《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认为它回答了在分析阶级问题上发生的许多争论,“将地主富农中农游民等许多问题给予了正确的解决,农村斗争将更有力的发展起来。”同时提出:“土地斗争的阶级路线,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与消灭地主”。这是一个新的概括,它明确了:1.雇农是依靠对象,而不是领导力量;2.把原来“削弱富农”,改为“限制富农”。这比原来的提法显然是又前进了一步。

 1934年3月15日,“二苏大”选出的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问题》的训令(中字第一号)。《训令》说,《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各地查田运动中“发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给了地主、富农以许多反攻的机会”,《训令》提出:“必须坚决打击以纠正过去‘左’的倾向为借口,而停止查田运动的右倾机会主义”,并宣布“在暴动后查田运动前已经决定的地主与富农,不论有任何证据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即使确实错了,也要坚持错误不予改正。

 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颁发《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这是改变对富农的过左政策的开始,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在白区,要“联合整个农民,造成广泛的农民统一战线。故意排斥富农(甚至一部分地主)参加革命斗争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在苏区,党土地革命深入时,要“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辟荒地,雇用工人等)与发展工商(业)等的自由。如某一乡村大多数农民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应当照普通农民一样,平均分得土地”。同时还规定,“除统一的累进税外,苏维埃地方政府不能加富农以特别的捐款或征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它纠正了土地革命后期苏区实行的“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而基本上恢复了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所规定的对富农的政策。

 1936年1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怎样分析阶级》和《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实际上是临时中央政府于1933年所颁布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在陕北根据地的具体运用,所不同的是,主要是改变了“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明确指出:改变现行土地政策的目的,是“要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够实现清算封建残余与尽可能的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也就是要使土地政策“具有明确的人民性质和深刻的民主性质”。所谓土地政策的人民性,就是把富农、大农业企业主、小地主和商人兼大地主等同汉奸卖国贼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区别开来,对他们实行比过去远为宽大的政策。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生活情况很坏的小地主,原非地主、因失去劳动力而不得不出租土地的,将土地出租而自己受雇于人的,“土地不没收”。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是我党为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所做出的的重大让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