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之后深化税制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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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4494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去年五月一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已经一年有余,国务院要求减税总额5000亿和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的目标基本实现。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趋势下,下决心实施供给侧改革,并且把降包括税费在内的成本作为主要内容之一,是非常符合国民经济实际的,是非常及时的。实践证明,营改增对于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发挥了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效果。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营改增的复杂性,我们目前的增值税仍然是不完全规范的增值税,去年五月一日以后已经发布了几十个打政策补丁的文件用来解决实践中某些行业出现的一些操作问题。现在看,许多行业还反映了一些需要打政策补丁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请财政部税务总局再发一些打政策补丁文件来解决。

    目前,地方政府、若干行业协会、若干类型企业反映的问题中更多的、更重要的是涉及到营改增之后的深化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要,应该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归纳起来,可以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分为五类:

第一类,增值税的规范化问题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一项涉及到所有企业、所有政府的预算收支的改革,出台时只能完成主要任务,不可能一次性实现规范化的增值税。在增值税全面运行一年多以后提出实现增值税规范化问题是完全适当的。增值税立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在立法之前必须首先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否则面对一个在运行中的不规范化的增值税,立法将无所适从。因此,增值税规范化是在完成增值税立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涉及增值税规范化的问题大体有四个。

1、兼并税率问题

标准的增值税率应该是三个,一个是0税率,一个是基本税率,一个是低税率。欧洲国家零税率是普遍设立的,基本税率各不相同,低的有10%,高的有20%以上的,一般在15%—18%;低税率也不相同,有5%等。

建议我国增值税率进一步兼并成三个:保留0税率,基本税率可以保留17%,低税率从3%-6%中选一档,比如5%。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税率档次过多使纳税人和税务局都很难确定区别适用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应尽快实施三档税率。总体上在兼并时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办法。

需要说明三点:(1)降低基本税率的建议目前不宜采纳。在增值税实现规范化之前不宜降低基本税率,增值税负担应该降低,但应该首先解决规范化问题。因为规范化也有降低税负的功能。不宜在增值税规范化之前就降低税率。(2)适用低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不宜多。(3)由于增值税的链条作用,中间商品和服务的税率提高和降低并不影响增值税总收入,因此,兼并税率对税收总收入影响不大,只有最终退出产业链进入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税率变动才会影响税收总收入,适用高税率则增加总收入,适用低税率则减少总收入,而中间商品和服务的税率变化只影响下游商品和服务税收负担。最近取消13%一档税率减少税款只有百亿数量级规模

2、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免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纳税比例很低(上海占1%,苏州南京占2-3%),但征管成本很高,买卖虚开发票活动很多。

    建议废除此类纳税人,其中一部分转为免税纳税人,一部分转为一般纳税人。具体标准可参考所得税免税制度根据销售收入确定,可采用逐步提高免税销售收入标准的办法分期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对原有一般纳税人是有利的。同样,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免税纳税人对原有一般纳税人也是有利的。免税纳税人不提供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用不含税价款与免税纳税人交易,相当于事实上抵扣了进项增值税。大幅度减少了一般纳税人购买这些小企业商品和服务时所产生的发票麻烦,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3、留抵款项问题

    留抵税款相当于企业预缴增值税,是不符合增值税规范的,欧洲、韩国等均不实行此项制度而采用销项税款减进项税款为负数则退税的制度。我国的留底税款制度的设立有历史原因,目前大约有几千亿左右规模。这项制度对企业来说,政府征收预缴税款,而且不支付利息,只有企业产生新的销售才能用销项税款对冲。这项政策的实施,由于流动资金所产生的留抵税款对企业影响还不算很大,除非企业一次性购进大量原材料或者企业产品大量积压库存而没有销售所产生的销项税款。而由于投资所产生的留抵税款对企业影响很大。因为投资所产生的留抵税款不是产品和服务在短期内可以产生的销项税款能够对冲的。对于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重资产企业来说,比如大飞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相当于政府对这类企业的投资征收高额税款,这些企业只有在投资多年以后产生销售才能逐年用销项税款对冲投资所产生的留抵税款。我国经济目前正在实施结构性调整,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重资产企业来替代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这项政策对这个战略性调整所产生的效果完全是逆反的。

    建议除新的留抵税款作为增量一律改为退税外,原有留抵税款的存量可分若干年(比如五年)逐步消化。其中,优先退还由于投资所形成的留抵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此项改革并不减少增值税收入,而只是企业可以不再预缴税款,相当于政府收入推迟入库。考虑到财政每年年底相当数量的支出实现不了,积压在银行金库,同时,又让企业预缴不少数量的税款,应该说解决这个问题是具备基本条件的。

    4、金融业增值税问题

    金融业增值税是整体增值税中特殊的组成部分。由于金融活动于工商业活动有实质性差别,因此,金融增值税设计原则与工商业增值税完全不同。设计原则有二:一是政府拟征收金融增值税收入的规模;二是金融业提供的各项商品和服务的销项税率的确定,和它们作为下游企业(包括工商业和金融业)进项税款时允许不允许抵扣及抵扣率的确定,金融业从上游企业(包括工商业和金融业)各项购进允许不允许抵扣及抵扣率的确定等等,只考虑对经济导向作用。根据这两项原则确定税率和抵扣政策。不必也不可能按照工商业增值税原则处理。

第二类,应该由其他税种而不是增值税解决的企业某类税负过重问题

营改增以后,企业在流转环节税负过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尚有一些流转税负偏重问题有待增值税规范化来解决。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税负偏重的问题都要由增值税来解决。比如,目前在企业偏重的税负中劳动力成本所含的税费负担是非常迫切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但不能用增值税抵扣的办法解决,因为,工资薪酬不是企业购进的费用,不存在进项税款,也就不能用增值税抵扣来解决问题。我们不能为了解决企业劳动力成本中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而扭曲增值税,除非我们废除增值税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力性价比优势正在逐步消失,劳动力成本水平已经接近人均GDP几万美元的经济体。这种劳动力成本水平对我国企业乃至整体国民经济竞争力有很大负面影响,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负面影响尤其严重。但是我们应该明确,企业劳动力成本偏高并不是职工收入增长过快,而是三项政府税费因素造成的。第一项是政府对工薪直接征收的社保缴费率仍有40%,而且缴费基数对于一批冗员过多的国有企业来说比实发工资还高。第二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税率最高45%,比美国还高。许多企业引进高级人才不得不成立香港公司来发放薪酬以规避如此该税率的个人工薪所得税。政府名义上承担了工薪高税率,实际上没收到几个钱。第三项是居民住房房价中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所占比重很大。这些税收虽然没有直接对职工征收,但实际上构成劳动力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提供的薪酬必须覆盖劳动力的住房成本(房价和租金)。从一二线城市近几年房价上涨引发企业职工工资上涨情况来看,政府从房地产中获取的高额税费已经成为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问题的建议:

   1)不能采取增值税抵扣劳动力成本的办法。

   2)划转国有资本给社保基金,降低社保缴费率,同时将分省统筹改为全国统筹。

   3)将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降到25%,同时提高适用各级税率的收入档次。

   4)全国实施上海推行的共有产权房制度。这种用国有资本作为中低收入群体住房股份的办法,一方面可以解决这个群体住房困难,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第三类,尽快设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根据中央决定,国务院已经关注到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体系的问题,明确增值税50%-50%中央地方分成办法是临时性措施,暂定2至3年,现在已一年多了。

    解决方案基本形成共识,建议把目前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环节与车购税合并划归地方税。这样地方政府就拥有一个上万亿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增值税可以基本恢复中央与地方75%-25%分成比例。实际上,1994年设计改革方案时就明确消费税应该在零售环节征收,但由于当时税务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能力不足不得不确定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这项改革同时有以下改革红利:(1)因为消费税退出产业链,可以扩大地方在征税项目和税率上的权限;(2)生产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可以降低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负担。(3)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实际上也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产能过剩的问题。改变征收环节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更加关注本地居民收入增长,增加消费,而适当削弱地方扩大过剩产能的冲动。

    需要说明的是,将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是不可取的。原因很多,至少目前设计一个上万亿的居民住房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应该的。

    第四类,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和提高折旧率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50%,这体现了所得税法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但是由于具体规定过于繁琐,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的比重不高。而且,发达国家在鼓励企业研发活动上的力度在不停地加大。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允许企业研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200%、250%、300%的加计扣除比例,我国企业所得税此项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鼓励力度显然已经远远不足。

    折旧率是企业回收投资成本的主要渠道之一。我国企业的折旧率过去一直照搬前苏联的制度,折旧率很低,而且即使很低的折旧率所提取的折旧基金还要上交财政。在三十年的改革过程中,首先废除了折旧费上交制度,折旧率也逐步提高,企业回收投资成本的速度明显加快。但是,在理论上我们没有强调技术折旧,重点还是考虑物理折旧,因此折旧率总体偏低。当前世界技术进步速度大大加快,企业固定资产的物理折旧的速度远远低于技术折旧速度。特别是高科技的重资产企业回收投资的速度已经成为词类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发达国家近年来大大提高了企业折旧率,有些固定资产甚至允许购进当年一次性作为成本列支。折旧率的高低是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国目前企业折旧率偏低的局面应该迅速扭转。

    解决问题的建议:

   1)简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科技部、工信部将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2)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到300%。

   3)大幅度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其中高科技重资产企业的设备折旧率至少提高一倍。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项政策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研发费用税前列支提高到300%,比目前150%税前列支多列支150%,企业所得税率25%,仅仅减少不到研发费用40%的所得税。而提高折旧率就对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只是相当于所得税递延推迟征收而已。

    第五类,总公司汇总纳税和税款分配问题

    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来看,鼓励和支持集团公司发展是所有发达国家政府共同的经济战略。集团公司必然会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同时,为提高集团公司效率,集团公司总是希望统一财务管理,包括统一纳税。但是,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为了维护当地政府的权益,都要求该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税款。欧洲的增值税、欧洲和美国的企业所得税都采取同时支持集团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包括统一纳税,也同时在法律上把集团公司集中缴纳的税款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也就是实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发达国家这种制度兼顾了支持集团公司发展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权益,成为市场经济税制建设中一项成功的制度。他们在税收分配上采取的原则是:首先,税收要在各税源地之间分配,然后,中央政府再与各地方政府分配,最后是中央政府实施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我国的税制不实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而是实行税收在公司注册地征收。这种制度就必然会出现一些地方所创造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另一些地方收缴入库了。比如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一批央企,他们从全国经营所获得的利润的所得税集中交给总部所在地,因此北京市西城区税收收入4000亿,其他省的分行对利润形成也有贡献,但当地没有这批央企的所得税收入。再比如,我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都是在公司注册地征收,引发的税额与税源不一致的问题相当严重。所有跨地区税源形成的税收往往都由公司所在地征收,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西气东输。几千公里运输收入营业税都由公司所在地上海征收,沿线各省为西气东输提供土地、治安、社会服务等资源却得不到他们境内的运输收入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总体来说,这项制度是落后地区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发达地区征收入库,下层政府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上层政府征收入库。人为地拉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距。而在这之后,由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分配。这就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扩大从发达地区上收的税收收入规模,同时扩大转移支付规模以对冲落后地区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发达地区征收入库所形成的财政缺口。

    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时,许多地方人大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法律条文中明确集团所得税收入要在个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全国人大接受了这个要求,但是,决定不在所得税法律条文中明确,而是责成国务院作出相应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决定,颁布了这项制度,但是其中列举了一批央企名单,凡列入名单的央企所得税集中纳税以后不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配。

    营改增以后,集团公司集中纳税的呼声更高,各地纷纷要求集团公司在当地注册子公司,同时要求原来当地的分公司重新注册为子公司。因为既然制度规定分公司的税款不向当地缴纳,地方政府无力改变这项制度,他们只有迫使集团公司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来维护当地的税收权益。从各地方保护自己税源所形成的的税收而言也是无可指责的。但是,这种情况加大了集团公司的纳税负担,降低了集团的生产经营效率。从经济发展来看,在许多情况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架构在经营管理上要大大优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架构,但是由于我们的现行税制没有实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架构在我国难以发展。总体来说,集团公司的效率难以提高,降低了整体国民经济的效率。

    为了更好地支持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别是总分公司模式的集团公司发展,建议:

   1)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行了10年,已经有一批企业实施了集中纳税同时将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配的实践,税务机关对政策和操作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领域首先全面实行“税源与税收一致性原则”。对所有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集中纳税的同时将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的改革。

   2)对于增值税,可以在某些领域先行试点,比如,电力、运输,等等。在几年之内逐步推进完成。

 

    关于总体方案建议的两点说明

    1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税收收入问题

    这些深化税制改革的建议涉及税收收入的变化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对税收收入没有影响的或影响很小的,比如,消费税和车购税改革、增值税兼并税率、增值税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纳税同时实行税收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等。这些改革可以优先尽快实施。

   2)是不影响税收总收入而只是推迟收入入库时间的,比如,留抵税款改为退税、提高折旧率等,这些可以先从增量改革开始实施,存量可以在3-5年内逐步实施,同时在实施时可以安排优先的顺序,比如,设备、厂房的折旧率应该设备折旧率优先提高。同样,留抵税款存量的消化可以确定设备优先、厂房其次、原料最后的顺序。

   3)是减少收入不多的,比如,提高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个人所得税降低最高税率和扩大税率级距等。总体来看,这项政策减少的收入规模有限,即使企业利润很高,政府也不过是减少了研发费用的40%的企业所得税,完全可以承受。

   4)降低社保缴费率是减少收入比较多的改革,但是,对冲社保收入缺口的是国有资本,而不是一般预算收入,因此在实施上述各项改革时,社保制度的改革单独设计,对一般预算影响不大。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当前经济下行趋势下,如果采取上述改革措施,会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居民扩大投资、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国民经济可以实现稳中有进,这样可以保证和扩大税源,有利于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要经济正常稳定增长何愁没有税源,何愁没有税收?2003-2009年,我们实行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机器设备税款,2007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2012-2016年推进营改增,每次改革都有许多人担心税收收入,实践证明,这些担心都是不必要的。我国税收总增长率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最近经济增长率虽然有所下降,但是,这是在淘汰了相当规模的落后产能之后实现的,实际上,过去的高增长速度中有相当比重是落后产能实现的。这本身就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早应该禁止的,是不正常的。如果提出这部分经济增长,我们目前的增长速度是健康的,正常的。我们通过供给侧改革,包括深化税制改革,保持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是我国国民经济长期、正常健康发展,完全符合十八大制定的方针。

    2关于美国特朗普总统减税议案与我国的应对

    美国特朗普总统已经向国会提交减税议案,根据美国立法程序,这项议案需要议会两院至少几个月时间审议。对这项议案通过的前景,美国和世界(包括中国)的专家们有各种估计。其中多数专家认为,这项议案中的某些内容在审议通过中会有所修改,但是总体上一定会通过一个相当规模减税的决定。

    这个预判对我国有何种影响?总体来说,应该有以下两点认识:

   1)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并不是出于对美国特朗普减税议案的应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方案的提出完全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是供给侧改革的组成部分。无论美国特朗普减税议案通过与否,通过的法案与特朗普总统提出的议案会有多大差异,都不影响我国按照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税制改革。

   2)美国特朗普总统提出如此大规模的减税议案不是偶然的。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的局面,世界各国都在考虑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带给本国的冲击。美国特朗普总统提出大规模减税议案是针对美国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其中包括,经济增长缓慢,税源萎缩;美国资金外流,企业在境外经营利润滞留境外减少美国政府税收收入;巨额贸易逆差,一般性加工业萎缩,国内蓝领职工就业困难而且加剧社会保障收支体系压力;等等。目前,美国已经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段吸引境外投资增加国内蓝领职工就业;吸引美国企业境外利润回流;开展多种形式“贸易战”,扩大出口减少贸易逆差;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从而提高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扩大税源。同时在财政支出方面,一方面减少行政支出,减少国际援助性支出,一方面要求北约和日韩增加对美国驻军的经费,等等,从而维持财政收支平衡。特朗普的这些政策已经开始取得成效。在这种形势下,特朗普提出大规模减税议案就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当前的经济困难,而是在全球化程度大幅度提高而且还在继续提高的形势下为美国长期发展并保持战略优势地位提供制度性保障。

    特朗普的减税议案告诉我们:在全球化高度发展并将继续发展的形势下,每个经济体的税制建设的出发点需要重新考虑。税收的功能当然筹集财政收入是第一位的,同时还具有调节居民、企业、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发展等功能。现在看,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应该把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功能列为更加优先的地位。在全球化的格局中,人、资金、资产、财富的流动性大幅度提高。任何经济体的好的税制,当然要照顾低收入群体,但是,更重要的是留住高收入群体。因为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可以通过财政支出来实现,而如果税负过高,资金、人才、投资、财富会流向低税负经济体,这必将严重损害自身的经济竞争力,也必将使税源萎缩而减少税收收入。总之过高的税负并不一定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增长。

    因此,美国特朗普总统的减税议案虽然不是我们深化税制改革的出发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个税制改革方案必然会大大提高美国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因此,对我们来说,我们深化税制改革的方案需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以提高我国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这是不容质疑的。1994年实施的税制所包含的税制改革能量在经历了23年以后已经基本释放完毕。政治局根据经济新常态的判断提出财税战略调整的新内涵:降低宏观税负、维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中央上收一部分地方的支出责任。这是完全符合当前中国和世界的实际的。上述建议只是按照政治局决议提出的新常态下税制改革最优先、最迫切实施的内容。如果不能尽快大力推行,我国经济竞争力难以提高,在美国大幅度减税以及其他经济体跟进的挑战面前将面临极大的困难。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减税可以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是毫无疑问的,财政收支的平衡是不可回避的前提条件。考虑到延安时期遇到的财政收支困难,出了大生产以外,精兵简政是压缩财政支出的重要措施。目前,国民经济在维持稳中有进,军队改革也已基本完成,“精兵”的作用已经显现。“简政”的改革也已经启动,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减少政府收费等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简政”的空间仍然很大,减少政府机构数量、降低政府机构规格、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包括公务员数量)等等还有很多工作可做。可以肯定,按照“精兵”的力度实施“简政”,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大幅度增加财政的民生支出,也可以为减税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提供更大的空间。


关于营改增之后深化税制改革的建议

浏览:4496 作者: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去年五月一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已经一年有余,国务院要求减税总额5000亿和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的目标基本实现。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趋势下,下决心实施供给侧改革,并且把降包括税费在内的成本作为主要内容之一,是非常符合国民经济实际的,是非常及时的。

去年五月一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已经一年有余,国务院要求减税总额5000亿和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的目标基本实现。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趋势下,下决心实施供给侧改革,并且把降包括税费在内的成本作为主要内容之一,是非常符合国民经济实际的,是非常及时的。实践证明,营改增对于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发挥了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效果。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营改增的复杂性,我们目前的增值税仍然是不完全规范的增值税,去年五月一日以后已经发布了几十个打政策补丁的文件用来解决实践中某些行业出现的一些操作问题。现在看,许多行业还反映了一些需要打政策补丁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请财政部税务总局再发一些打政策补丁文件来解决。

    目前,地方政府、若干行业协会、若干类型企业反映的问题中更多的、更重要的是涉及到营改增之后的深化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要,应该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归纳起来,可以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分为五类:

第一类,增值税的规范化问题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一项涉及到所有企业、所有政府的预算收支的改革,出台时只能完成主要任务,不可能一次性实现规范化的增值税。在增值税全面运行一年多以后提出实现增值税规范化问题是完全适当的。增值税立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在立法之前必须首先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否则面对一个在运行中的不规范化的增值税,立法将无所适从。因此,增值税规范化是在完成增值税立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涉及增值税规范化的问题大体有四个。

1、兼并税率问题

标准的增值税率应该是三个,一个是0税率,一个是基本税率,一个是低税率。欧洲国家零税率是普遍设立的,基本税率各不相同,低的有10%,高的有20%以上的,一般在15%—18%;低税率也不相同,有5%等。

建议我国增值税率进一步兼并成三个:保留0税率,基本税率可以保留17%,低税率从3%-6%中选一档,比如5%。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税率档次过多使纳税人和税务局都很难确定区别适用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应尽快实施三档税率。总体上在兼并时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办法。

需要说明三点:(1)降低基本税率的建议目前不宜采纳。在增值税实现规范化之前不宜降低基本税率,增值税负担应该降低,但应该首先解决规范化问题。因为规范化也有降低税负的功能。不宜在增值税规范化之前就降低税率。(2)适用低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不宜多。(3)由于增值税的链条作用,中间商品和服务的税率提高和降低并不影响增值税总收入,因此,兼并税率对税收总收入影响不大,只有最终退出产业链进入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税率变动才会影响税收总收入,适用高税率则增加总收入,适用低税率则减少总收入,而中间商品和服务的税率变化只影响下游商品和服务税收负担。最近取消13%一档税率减少税款只有百亿数量级规模

2、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免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纳税比例很低(上海占1%,苏州南京占2-3%),但征管成本很高,买卖虚开发票活动很多。

    建议废除此类纳税人,其中一部分转为免税纳税人,一部分转为一般纳税人。具体标准可参考所得税免税制度根据销售收入确定,可采用逐步提高免税销售收入标准的办法分期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对原有一般纳税人是有利的。同样,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免税纳税人对原有一般纳税人也是有利的。免税纳税人不提供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用不含税价款与免税纳税人交易,相当于事实上抵扣了进项增值税。大幅度减少了一般纳税人购买这些小企业商品和服务时所产生的发票麻烦,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3、留抵款项问题

    留抵税款相当于企业预缴增值税,是不符合增值税规范的,欧洲、韩国等均不实行此项制度而采用销项税款减进项税款为负数则退税的制度。我国的留底税款制度的设立有历史原因,目前大约有几千亿左右规模。这项制度对企业来说,政府征收预缴税款,而且不支付利息,只有企业产生新的销售才能用销项税款对冲。这项政策的实施,由于流动资金所产生的留抵税款对企业影响还不算很大,除非企业一次性购进大量原材料或者企业产品大量积压库存而没有销售所产生的销项税款。而由于投资所产生的留抵税款对企业影响很大。因为投资所产生的留抵税款不是产品和服务在短期内可以产生的销项税款能够对冲的。对于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重资产企业来说,比如大飞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相当于政府对这类企业的投资征收高额税款,这些企业只有在投资多年以后产生销售才能逐年用销项税款对冲投资所产生的留抵税款。我国经济目前正在实施结构性调整,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重资产企业来替代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这项政策对这个战略性调整所产生的效果完全是逆反的。

    建议除新的留抵税款作为增量一律改为退税外,原有留抵税款的存量可分若干年(比如五年)逐步消化。其中,优先退还由于投资所形成的留抵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此项改革并不减少增值税收入,而只是企业可以不再预缴税款,相当于政府收入推迟入库。考虑到财政每年年底相当数量的支出实现不了,积压在银行金库,同时,又让企业预缴不少数量的税款,应该说解决这个问题是具备基本条件的。

    4、金融业增值税问题

    金融业增值税是整体增值税中特殊的组成部分。由于金融活动于工商业活动有实质性差别,因此,金融增值税设计原则与工商业增值税完全不同。设计原则有二:一是政府拟征收金融增值税收入的规模;二是金融业提供的各项商品和服务的销项税率的确定,和它们作为下游企业(包括工商业和金融业)进项税款时允许不允许抵扣及抵扣率的确定,金融业从上游企业(包括工商业和金融业)各项购进允许不允许抵扣及抵扣率的确定等等,只考虑对经济导向作用。根据这两项原则确定税率和抵扣政策。不必也不可能按照工商业增值税原则处理。

第二类,应该由其他税种而不是增值税解决的企业某类税负过重问题

营改增以后,企业在流转环节税负过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尚有一些流转税负偏重问题有待增值税规范化来解决。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税负偏重的问题都要由增值税来解决。比如,目前在企业偏重的税负中劳动力成本所含的税费负担是非常迫切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但不能用增值税抵扣的办法解决,因为,工资薪酬不是企业购进的费用,不存在进项税款,也就不能用增值税抵扣来解决问题。我们不能为了解决企业劳动力成本中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而扭曲增值税,除非我们废除增值税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力性价比优势正在逐步消失,劳动力成本水平已经接近人均GDP几万美元的经济体。这种劳动力成本水平对我国企业乃至整体国民经济竞争力有很大负面影响,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负面影响尤其严重。但是我们应该明确,企业劳动力成本偏高并不是职工收入增长过快,而是三项政府税费因素造成的。第一项是政府对工薪直接征收的社保缴费率仍有40%,而且缴费基数对于一批冗员过多的国有企业来说比实发工资还高。第二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税率最高45%,比美国还高。许多企业引进高级人才不得不成立香港公司来发放薪酬以规避如此该税率的个人工薪所得税。政府名义上承担了工薪高税率,实际上没收到几个钱。第三项是居民住房房价中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所占比重很大。这些税收虽然没有直接对职工征收,但实际上构成劳动力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提供的薪酬必须覆盖劳动力的住房成本(房价和租金)。从一二线城市近几年房价上涨引发企业职工工资上涨情况来看,政府从房地产中获取的高额税费已经成为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问题的建议:

   1)不能采取增值税抵扣劳动力成本的办法。

   2)划转国有资本给社保基金,降低社保缴费率,同时将分省统筹改为全国统筹。

   3)将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降到25%,同时提高适用各级税率的收入档次。

   4)全国实施上海推行的共有产权房制度。这种用国有资本作为中低收入群体住房股份的办法,一方面可以解决这个群体住房困难,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第三类,尽快设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根据中央决定,国务院已经关注到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体系的问题,明确增值税50%-50%中央地方分成办法是临时性措施,暂定2至3年,现在已一年多了。

    解决方案基本形成共识,建议把目前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环节与车购税合并划归地方税。这样地方政府就拥有一个上万亿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增值税可以基本恢复中央与地方75%-25%分成比例。实际上,1994年设计改革方案时就明确消费税应该在零售环节征收,但由于当时税务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能力不足不得不确定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这项改革同时有以下改革红利:(1)因为消费税退出产业链,可以扩大地方在征税项目和税率上的权限;(2)生产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可以降低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负担。(3)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实际上也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产能过剩的问题。改变征收环节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更加关注本地居民收入增长,增加消费,而适当削弱地方扩大过剩产能的冲动。

    需要说明的是,将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是不可取的。原因很多,至少目前设计一个上万亿的居民住房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应该的。

    第四类,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和提高折旧率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50%,这体现了所得税法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但是由于具体规定过于繁琐,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的比重不高。而且,发达国家在鼓励企业研发活动上的力度在不停地加大。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允许企业研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200%、250%、300%的加计扣除比例,我国企业所得税此项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鼓励力度显然已经远远不足。

    折旧率是企业回收投资成本的主要渠道之一。我国企业的折旧率过去一直照搬前苏联的制度,折旧率很低,而且即使很低的折旧率所提取的折旧基金还要上交财政。在三十年的改革过程中,首先废除了折旧费上交制度,折旧率也逐步提高,企业回收投资成本的速度明显加快。但是,在理论上我们没有强调技术折旧,重点还是考虑物理折旧,因此折旧率总体偏低。当前世界技术进步速度大大加快,企业固定资产的物理折旧的速度远远低于技术折旧速度。特别是高科技的重资产企业回收投资的速度已经成为词类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发达国家近年来大大提高了企业折旧率,有些固定资产甚至允许购进当年一次性作为成本列支。折旧率的高低是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国目前企业折旧率偏低的局面应该迅速扭转。

    解决问题的建议:

   1)简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科技部、工信部将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2)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到300%。

   3)大幅度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其中高科技重资产企业的设备折旧率至少提高一倍。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项政策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研发费用税前列支提高到300%,比目前150%税前列支多列支150%,企业所得税率25%,仅仅减少不到研发费用40%的所得税。而提高折旧率就对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只是相当于所得税递延推迟征收而已。

    第五类,总公司汇总纳税和税款分配问题

    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来看,鼓励和支持集团公司发展是所有发达国家政府共同的经济战略。集团公司必然会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同时,为提高集团公司效率,集团公司总是希望统一财务管理,包括统一纳税。但是,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为了维护当地政府的权益,都要求该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税款。欧洲的增值税、欧洲和美国的企业所得税都采取同时支持集团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包括统一纳税,也同时在法律上把集团公司集中缴纳的税款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也就是实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发达国家这种制度兼顾了支持集团公司发展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权益,成为市场经济税制建设中一项成功的制度。他们在税收分配上采取的原则是:首先,税收要在各税源地之间分配,然后,中央政府再与各地方政府分配,最后是中央政府实施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我国的税制不实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而是实行税收在公司注册地征收。这种制度就必然会出现一些地方所创造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另一些地方收缴入库了。比如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一批央企,他们从全国经营所获得的利润的所得税集中交给总部所在地,因此北京市西城区税收收入4000亿,其他省的分行对利润形成也有贡献,但当地没有这批央企的所得税收入。再比如,我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都是在公司注册地征收,引发的税额与税源不一致的问题相当严重。所有跨地区税源形成的税收往往都由公司所在地征收,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西气东输。几千公里运输收入营业税都由公司所在地上海征收,沿线各省为西气东输提供土地、治安、社会服务等资源却得不到他们境内的运输收入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总体来说,这项制度是落后地区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发达地区征收入库,下层政府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上层政府征收入库。人为地拉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距。而在这之后,由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分配。这就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扩大从发达地区上收的税收收入规模,同时扩大转移支付规模以对冲落后地区税源所形成的税收被发达地区征收入库所形成的财政缺口。

    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时,许多地方人大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法律条文中明确集团所得税收入要在个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全国人大接受了这个要求,但是,决定不在所得税法律条文中明确,而是责成国务院作出相应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决定,颁布了这项制度,但是其中列举了一批央企名单,凡列入名单的央企所得税集中纳税以后不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配。

    营改增以后,集团公司集中纳税的呼声更高,各地纷纷要求集团公司在当地注册子公司,同时要求原来当地的分公司重新注册为子公司。因为既然制度规定分公司的税款不向当地缴纳,地方政府无力改变这项制度,他们只有迫使集团公司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来维护当地的税收权益。从各地方保护自己税源所形成的的税收而言也是无可指责的。但是,这种情况加大了集团公司的纳税负担,降低了集团的生产经营效率。从经济发展来看,在许多情况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架构在经营管理上要大大优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架构,但是由于我们的现行税制没有实行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架构在我国难以发展。总体来说,集团公司的效率难以提高,降低了整体国民经济的效率。

    为了更好地支持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别是总分公司模式的集团公司发展,建议:

   1)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行了10年,已经有一批企业实施了集中纳税同时将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配的实践,税务机关对政策和操作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领域首先全面实行“税源与税收一致性原则”。对所有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集中纳税的同时将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的改革。

   2)对于增值税,可以在某些领域先行试点,比如,电力、运输,等等。在几年之内逐步推进完成。

 

    关于总体方案建议的两点说明

    1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税收收入问题

    这些深化税制改革的建议涉及税收收入的变化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对税收收入没有影响的或影响很小的,比如,消费税和车购税改革、增值税兼并税率、增值税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纳税同时实行税收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等。这些改革可以优先尽快实施。

   2)是不影响税收总收入而只是推迟收入入库时间的,比如,留抵税款改为退税、提高折旧率等,这些可以先从增量改革开始实施,存量可以在3-5年内逐步实施,同时在实施时可以安排优先的顺序,比如,设备、厂房的折旧率应该设备折旧率优先提高。同样,留抵税款存量的消化可以确定设备优先、厂房其次、原料最后的顺序。

   3)是减少收入不多的,比如,提高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个人所得税降低最高税率和扩大税率级距等。总体来看,这项政策减少的收入规模有限,即使企业利润很高,政府也不过是减少了研发费用的40%的企业所得税,完全可以承受。

   4)降低社保缴费率是减少收入比较多的改革,但是,对冲社保收入缺口的是国有资本,而不是一般预算收入,因此在实施上述各项改革时,社保制度的改革单独设计,对一般预算影响不大。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当前经济下行趋势下,如果采取上述改革措施,会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居民扩大投资、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国民经济可以实现稳中有进,这样可以保证和扩大税源,有利于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要经济正常稳定增长何愁没有税源,何愁没有税收?2003-2009年,我们实行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机器设备税款,2007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2012-2016年推进营改增,每次改革都有许多人担心税收收入,实践证明,这些担心都是不必要的。我国税收总增长率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最近经济增长率虽然有所下降,但是,这是在淘汰了相当规模的落后产能之后实现的,实际上,过去的高增长速度中有相当比重是落后产能实现的。这本身就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早应该禁止的,是不正常的。如果提出这部分经济增长,我们目前的增长速度是健康的,正常的。我们通过供给侧改革,包括深化税制改革,保持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是我国国民经济长期、正常健康发展,完全符合十八大制定的方针。

    2关于美国特朗普总统减税议案与我国的应对

    美国特朗普总统已经向国会提交减税议案,根据美国立法程序,这项议案需要议会两院至少几个月时间审议。对这项议案通过的前景,美国和世界(包括中国)的专家们有各种估计。其中多数专家认为,这项议案中的某些内容在审议通过中会有所修改,但是总体上一定会通过一个相当规模减税的决定。

    这个预判对我国有何种影响?总体来说,应该有以下两点认识:

   1)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并不是出于对美国特朗普减税议案的应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方案的提出完全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是供给侧改革的组成部分。无论美国特朗普减税议案通过与否,通过的法案与特朗普总统提出的议案会有多大差异,都不影响我国按照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税制改革。

   2)美国特朗普总统提出如此大规模的减税议案不是偶然的。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的局面,世界各国都在考虑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带给本国的冲击。美国特朗普总统提出大规模减税议案是针对美国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其中包括,经济增长缓慢,税源萎缩;美国资金外流,企业在境外经营利润滞留境外减少美国政府税收收入;巨额贸易逆差,一般性加工业萎缩,国内蓝领职工就业困难而且加剧社会保障收支体系压力;等等。目前,美国已经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段吸引境外投资增加国内蓝领职工就业;吸引美国企业境外利润回流;开展多种形式“贸易战”,扩大出口减少贸易逆差;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从而提高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扩大税源。同时在财政支出方面,一方面减少行政支出,减少国际援助性支出,一方面要求北约和日韩增加对美国驻军的经费,等等,从而维持财政收支平衡。特朗普的这些政策已经开始取得成效。在这种形势下,特朗普提出大规模减税议案就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当前的经济困难,而是在全球化程度大幅度提高而且还在继续提高的形势下为美国长期发展并保持战略优势地位提供制度性保障。

    特朗普的减税议案告诉我们:在全球化高度发展并将继续发展的形势下,每个经济体的税制建设的出发点需要重新考虑。税收的功能当然筹集财政收入是第一位的,同时还具有调节居民、企业、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发展等功能。现在看,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应该把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功能列为更加优先的地位。在全球化的格局中,人、资金、资产、财富的流动性大幅度提高。任何经济体的好的税制,当然要照顾低收入群体,但是,更重要的是留住高收入群体。因为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可以通过财政支出来实现,而如果税负过高,资金、人才、投资、财富会流向低税负经济体,这必将严重损害自身的经济竞争力,也必将使税源萎缩而减少税收收入。总之过高的税负并不一定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增长。

    因此,美国特朗普总统的减税议案虽然不是我们深化税制改革的出发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个税制改革方案必然会大大提高美国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因此,对我们来说,我们深化税制改革的方案需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以提高我国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这是不容质疑的。1994年实施的税制所包含的税制改革能量在经历了23年以后已经基本释放完毕。政治局根据经济新常态的判断提出财税战略调整的新内涵:降低宏观税负、维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中央上收一部分地方的支出责任。这是完全符合当前中国和世界的实际的。上述建议只是按照政治局决议提出的新常态下税制改革最优先、最迫切实施的内容。如果不能尽快大力推行,我国经济竞争力难以提高,在美国大幅度减税以及其他经济体跟进的挑战面前将面临极大的困难。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减税可以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是毫无疑问的,财政收支的平衡是不可回避的前提条件。考虑到延安时期遇到的财政收支困难,出了大生产以外,精兵简政是压缩财政支出的重要措施。目前,国民经济在维持稳中有进,军队改革也已基本完成,“精兵”的作用已经显现。“简政”的改革也已经启动,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减少政府收费等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简政”的空间仍然很大,减少政府机构数量、降低政府机构规格、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包括公务员数量)等等还有很多工作可做。可以肯定,按照“精兵”的力度实施“简政”,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大幅度增加财政的民生支出,也可以为减税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提供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