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前景 ----中国经济若干热点问题研究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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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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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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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存智
徐庆华
周禹鹏
周和平
黄奇帆
曹保榆
梁维娜
葛东升
廖晓淇
浏览:4775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根据我国财政部长在2016年“两会”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新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准备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新法最主要的内容是要把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成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项改革已经提出很多年了。我们国家会逐步地从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改革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

但是若想实现这样的制度,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解决今后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中国要想实行家庭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不可能直接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而至少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是关于家庭。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二元社会逐渐向一元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个发展过程还没有完成。因此目前所指的家庭存在两个概念,一个是法律上的家庭,另一个是经济上的家庭,这两个概念有很大差别的。一般来说,按照家庭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以法律家庭为依据的。因此,只有在户口登记、居住证登记上的家庭成员,才能归入家庭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每个成员的收入和支出统筹计算,依据计算的结果统一确定纳税数额。但是现实中,法律家庭和经济家庭不一致。这在发达国家中很少,在中国却相当普遍。比如一个农村家庭的孩子上了大学,毕业以后在城市找了工作,娶妻生子。当他生活在农村的父母年龄大了以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把父母从农村接到城里一起居住,这是我们所鼓励的孝敬父母的道德行为。从法律上说,他的父母没有登记在城市户口中,法律家庭仍然是在农村。但是,这对夫妻承担了父母养老的一些支出。这种支出是否可以抵扣?是否是应该给予扣除的项目?如果是,有些家庭给老人寄钱,甚至有的兄弟姐妹有困难,也要钱财的支持,这些又如何来定义。哪些抚养或者财物支持的费用可以计算为家庭支出,哪些不能算家庭支出,在现实计算税费时很难把握。如果按照法律家庭计算,上述家庭抚养老人的支出不能给予税前列支。这种税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道德有相悖之处,令人难以接受。

在我国,有的法律家庭在经济上反而不是一个家庭。有的人在城里打工挣钱,家庭其他成员在农村从事劳动,有一些收入;外出打工的收入与农村家庭的收入难以合并计算。目前离开家庭到外地打工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律上是一个家庭,但是在经济上分散收入和支出。要想合并在一起计算收入和支出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第二,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所得额时,是对应某一个类别的收入,法律上规定一个扣除额。个人所有的费用、成本都从这个扣除额里解决。该扣除额是估计的平均数。今后采用综合计算,收入的合并本身就很困难,支出的合并就更困难。因为工资类的劳动性收入比较简单,但是还有很多经营性收入,例如个体工商户,或者在家里进行开发的技术人员。这些经营的支出难以计算。一些作家反映他们稿费收入的所得税扣除额,不足以覆盖他们为了写文章、写书,或者写有关的论文所付出的成本。如果按照家庭来计算,可能这个家庭有的成员是工资收入,有的成员是某种经营性收入,有的成员可能还有专利收入等等。这些收入的类型和成本都是不同的,要想把这些汇集到一个家庭范围内汇总综合计算,在技术上存在着很多困难,很难做到公平。

第三,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由中央立法、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来源地管理办法,家庭成员无论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收入,首先要在当地扣税。扣税以后,这个家庭成员把税后收入和扣税记录带入到家庭所在地,向家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此时会发生多退少补的情况。如果汇总每个地方扣税以后的税额要多于个人在本地的应纳税额,家庭所在地就要给其退税。在我国现有的中央、地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体制下,来源地都把税扣掉了,到汇总交税的地方需要退税,相当于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要拿出一部分钱来退给家庭,而他该交的税已经被另一个地方的政府拿走了。这就出现了制度运行中的障碍。税由其他地方收,本地只退不收,相当于把自己的其他税收拿出来给了另一个地方,负责退税的地方政府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央政府统一计算,跟地方没有关系,收税和退税都是中央政府的事,不存在这样的障碍。当地的地方个人所得税仅与个人在当地的收入有关,与个人在其他地方的收入不发生关系。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家庭综合申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解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双方利益分配,都有一套符合当地国情的可行制度。我国处在一个发展时期,要想设计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针对很多特殊的问题,采用相应的特殊方法来解决。

所以,虽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就是要从现在分类税制,逐步地过渡为家庭综合申报的税制,但是这个改革必然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够完成。我国增值税已经用了20多年的时间还没有完全规范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不会在很短时期内形成一个规范的、家庭综合申报的税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推动税制改革,同时,也要关注到在现行税制还没有改革到位的情况下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有不公平的问题、负担孰重孰轻的问题和一些成本扣除不合理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能长期搁置,在个人所得税家庭综合税制改革到位之前应该逐步解决,使得我们的税制改革既能够应对当前的现实,又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上逐步向前推进。

 

 


家庭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前景 ----中国经济若干热点问题研究之十

浏览:4777 作者: 时间:2020-09-29 分类:研究成果财经报告文章
根据我国财政部长在2016年“两会”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新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准备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财政部长在2016年“两会”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新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准备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新法最主要的内容是要把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成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项改革已经提出很多年了。我们国家会逐步地从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改革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

但是若想实现这样的制度,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解决今后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中国要想实行家庭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不可能直接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而至少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是关于家庭。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二元社会逐渐向一元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个发展过程还没有完成。因此目前所指的家庭存在两个概念,一个是法律上的家庭,另一个是经济上的家庭,这两个概念有很大差别的。一般来说,按照家庭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以法律家庭为依据的。因此,只有在户口登记、居住证登记上的家庭成员,才能归入家庭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每个成员的收入和支出统筹计算,依据计算的结果统一确定纳税数额。但是现实中,法律家庭和经济家庭不一致。这在发达国家中很少,在中国却相当普遍。比如一个农村家庭的孩子上了大学,毕业以后在城市找了工作,娶妻生子。当他生活在农村的父母年龄大了以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把父母从农村接到城里一起居住,这是我们所鼓励的孝敬父母的道德行为。从法律上说,他的父母没有登记在城市户口中,法律家庭仍然是在农村。但是,这对夫妻承担了父母养老的一些支出。这种支出是否可以抵扣?是否是应该给予扣除的项目?如果是,有些家庭给老人寄钱,甚至有的兄弟姐妹有困难,也要钱财的支持,这些又如何来定义。哪些抚养或者财物支持的费用可以计算为家庭支出,哪些不能算家庭支出,在现实计算税费时很难把握。如果按照法律家庭计算,上述家庭抚养老人的支出不能给予税前列支。这种税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道德有相悖之处,令人难以接受。

在我国,有的法律家庭在经济上反而不是一个家庭。有的人在城里打工挣钱,家庭其他成员在农村从事劳动,有一些收入;外出打工的收入与农村家庭的收入难以合并计算。目前离开家庭到外地打工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律上是一个家庭,但是在经济上分散收入和支出。要想合并在一起计算收入和支出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第二,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所得额时,是对应某一个类别的收入,法律上规定一个扣除额。个人所有的费用、成本都从这个扣除额里解决。该扣除额是估计的平均数。今后采用综合计算,收入的合并本身就很困难,支出的合并就更困难。因为工资类的劳动性收入比较简单,但是还有很多经营性收入,例如个体工商户,或者在家里进行开发的技术人员。这些经营的支出难以计算。一些作家反映他们稿费收入的所得税扣除额,不足以覆盖他们为了写文章、写书,或者写有关的论文所付出的成本。如果按照家庭来计算,可能这个家庭有的成员是工资收入,有的成员是某种经营性收入,有的成员可能还有专利收入等等。这些收入的类型和成本都是不同的,要想把这些汇集到一个家庭范围内汇总综合计算,在技术上存在着很多困难,很难做到公平。

第三,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由中央立法、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来源地管理办法,家庭成员无论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收入,首先要在当地扣税。扣税以后,这个家庭成员把税后收入和扣税记录带入到家庭所在地,向家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此时会发生多退少补的情况。如果汇总每个地方扣税以后的税额要多于个人在本地的应纳税额,家庭所在地就要给其退税。在我国现有的中央、地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体制下,来源地都把税扣掉了,到汇总交税的地方需要退税,相当于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要拿出一部分钱来退给家庭,而他该交的税已经被另一个地方的政府拿走了。这就出现了制度运行中的障碍。税由其他地方收,本地只退不收,相当于把自己的其他税收拿出来给了另一个地方,负责退税的地方政府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央政府统一计算,跟地方没有关系,收税和退税都是中央政府的事,不存在这样的障碍。当地的地方个人所得税仅与个人在当地的收入有关,与个人在其他地方的收入不发生关系。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家庭综合申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解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双方利益分配,都有一套符合当地国情的可行制度。我国处在一个发展时期,要想设计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针对很多特殊的问题,采用相应的特殊方法来解决。

所以,虽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就是要从现在分类税制,逐步地过渡为家庭综合申报的税制,但是这个改革必然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够完成。我国增值税已经用了20多年的时间还没有完全规范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不会在很短时期内形成一个规范的、家庭综合申报的税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推动税制改革,同时,也要关注到在现行税制还没有改革到位的情况下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有不公平的问题、负担孰重孰轻的问题和一些成本扣除不合理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能长期搁置,在个人所得税家庭综合税制改革到位之前应该逐步解决,使得我们的税制改革既能够应对当前的现实,又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上逐步向前推进。